吳澤霖(1898~1990)
[拼音]:fanzui
[英文]:crimes
一種違反法律的越軌行為。與其他越軌行為相比,犯罪有如下3個特徵:
(1)對社會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2)觸犯了法律;
(3)必須受到懲罰。
犯罪的型別
西方社會學將犯罪主要歸結為如下型別:
(1)常規犯罪。指諸如謀殺、強姦、搶劫、暴力攻擊等常見的侵犯人身與財產的嚴重犯罪。
(2)白領犯罪。指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進行貪汙、欺詐等經濟犯罪。
(3)有組織的犯罪。諸如開賭場、開妓院、販毒品等較大規模的、以提供某種“服務”為偽裝的犯罪。這類犯罪的物件不是以受到侵犯或損害為特徵,社會學家稱之為“無受害者犯罪”。
(4)政治犯罪。指謀反、暴動、行刺領導人等與國家政權相關的犯罪。
(5)青少年犯罪,即未成年人的犯罪。在中國現階段,犯罪大致可分為:
(1)反革命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妨害婚姻家庭罪;
(8)瀆職罪。
犯罪原因
人們曾從生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方面對犯罪原因加以探討,並作出種種解釋。人們對生理因素與犯罪的關係雖然作了許多研究,但至今還沒有一個因素被證明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心理學方面,奧地利精神病學家S.弗洛伊德運用精神分析理論對犯罪作了較深入的探討。他認為,犯罪是受挫者爆發出來的侵犯行為。有的學者用標定理論來解釋犯罪現象,認為犯罪就是被社會貼上此種標籤的行為。社會學通常從社會環境方面尋找犯罪的原因。如法國社會學家É.迪爾凱姆用社會變遷中的“失範”解釋犯罪;美國社會學家R.K.默頓用追求目標過高和機會、手段過少來解釋犯罪;還有一些學者用亞文化解釋犯罪,認為犯罪者多有長期接觸“犯罪亞文化”的經歷。
犯罪的預防與治理
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犯罪的預防與治理,其措施包括立法、改革教育、完善社會保障系統、設立專門研究機構以及對青少年罪犯採取特殊司法程式等。中國不少社會學者提出應對犯罪加以綜合治理,即將全社會力量動員、組織起來,充分運用政治、法律、經濟、文化、教育、思想、道德和行政等有效手段,打擊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消除犯罪原因,預防和減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