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
[拼音]:jiandu dang'an
[英文]:bamboo and wooden slips archives
中國古代以竹木為載體的公私文書。中國古代紙張出現以前,簡牘曾是一種主要的書寫材料(見簡牘文獻)。用於各種文書的簡牘的形制稍有不同,如用來書寫政府頒發的律令所用的簡長一般是漢尺三尺,《史記》、《漢書》有"三尺律令"、"三尺法"的記載;再如漢皇帝策封諸侯王的策書"其制長二尺",平常的詔書則長一尺一寸,"尺一之板,謂詔策也";官府的簿冊大多長一尺二寸,晉令中就規定"郡國諸戶口黃籍,皆用一尺二寸札";民間書信則用一尺簡,稱尺籍短書或尺牘,用做憑證的符信則更短一些。在中國古代很長時期中,大凡皇帝頒發的詔書、律令,官府形成的冊籍、名簿、表報,以及民間的契約、書信等都記載於簡牘之上,由於簡牘質地堅實和無干擾地被埋藏於地下,所以大量簡牘檔案得以遺留下來。(見彩圖)
出土的簡牘檔案多是中國古代官、私文書的遺存,數量雖多,但零碎散亂,其內容廣涉當時社會政治、經濟、軍事、民情等各方面。如秦代的《語書》(全文14簡)是秦王政二十年(公元前 227)四月初二南郡的郡守騰根據中央法令,針對本地區情況頒發給本郡各縣、道,明法申令,告誡吏民遵守法律的文告;《效律》是核驗縣和都官物資帳目的規章制度;《封診式》是官吏審理案件的要求和法律文書的程式;《法律答問》是政府官吏對法律的解釋。漢代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木牘3方)是漢宣帝甘露二年(公元前52)五月,以丞相、御史名義發給有關官署的一道律令,檔案的主體部分是丞相御史府發給張掖太守的,附屬部分則是張掖太守將檔案轉發所轄下屬官署的,內容是逮捕一名逃亡的人,其性質相當於通緝令;《塞上烽火品約》(木簡17支,編為 1冊)是居延都尉下屬的殄北、甲渠、三十三井 3個塞共同訂立的臨敵報警、燔舉烽火的聯防公約;《侯史廣德作罪行罰檄》(木牘 1方)是漢宣帝元康初年(約公元前65)處罰侯史張廣德的一個通報;《侯粟君所責寇恩事冊》(木簡36支,編為 1冊) 是關於甲渠侯粟君與客民寇恩的訴訟文書;《永元兵物簿》(木簡77支,編為 1冊)是東漢和帝永元五年至七年(公元93~95)廣地侯官下屬的侯長向上級所做的記載兵物的月報表("月言簿")和季報表("四時簿")。此外,成帝永始三年(公元前14)的《詔書冊》、成帝時的《詔書輯錄》殘冊、王莽的《詔書輯錄》殘冊、地皇四年(公元23)《使者移詔書錄》,以及大量的名籍、簿冊等,都是當時官府的重要檔案。在出土的簡牘檔案中,關於民間的買賣、借貸、僱傭等各方面的契約,記載墓主人隨葬物品的清單目錄(遣策)也不少,還有普通人的來往書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