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尹學派

[拼音]:bianjie

[英文]:boundary

一國領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的範圍。分隔一國領土和他國領土,一國領土和公海,以及一國領空和外層空間的界限。邊界和邊境(fron-tier)不同,邊境指國家領土的邊緣地帶。國家通常單方地或與鄰國合作建立邊境制度。國家邊界有陸地邊界、水域邊界(界河、界湖上的分界線)、海上邊界(領海的外沿)、空中邊界和地下邊界。邊界和領土不可分,維護國家邊界與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一致的。侵犯國家邊界就是侵犯國家領土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國際法所不容許的。

邊界的分類

傳統習慣邊界和用條約劃定的邊界

傳統習慣邊界指邊界兩邊的國家自古以來對領土的佔有管理而形成的邊界。邊界不確定容易產生爭端,因此各國通常都締結邊界條約劃定彼此的邊界。然而,即使已有邊界條約,也還可能發生邊界爭端,如1959年荷蘭和比利時之間關於邊境土地的爭端,1962年柬埔寨和泰國之間關於柏威夏寺廟(一稱隆端古寺)的爭端。邊界問題有時還引起邊界武裝衝突,所以是國際法特別關心的一個問題。

天然邊界和人為邊界

天然邊界為利用天然地形形成的分界線,如山脈、河流等。人為邊界不問地形,或者以經緯度分,稱為天文邊界;或者以兩個定點之間的直線分,稱為幾何邊界;或者依當事國雙方任意選擇的線為分界線。在這一意義上,“天然邊界”也是由人確定的。那種認為某種天然地理特徵就必然構成國家邊界的“天然邊界論”,是沒有根據的。有的國家藉口在自己領土以外的地方有某種天然地理特徵(如山脈、河流、海岸),要求把領土擴張到這個“天然邊界”上去。它們所謂“天然邊界”是一種擴張主義的政治概念,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天然邊界”。

劃界辦法

在兩個鄰國間決定以天然地理特徵為邊界的情況下,雙方為了更精確地劃定邊界,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以山脈為邊界時,其邊界的劃定可以以分水嶺為準。

(2)以河流為邊界時,通航河流通常以主航道中間線為界,不通航河流通常以河流的中間線為界。由於自然作用河道發生變動時,如系侵蝕,則邊界隨之變動,如系改道,則邊界不隨之變動而停留於原處。在此情形下,如原來航道不易勘定時,則以河床中間線為界。

(3)河流上的橋樑以橋的中間為界。

(4)海峽分為通航與不通航兩種,其劃界辦法與河流同。

(5)湖及內海均以中間線為界。此外,領海、領灣、領峽的邊界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習慣確定。兩國間的空中邊界與水陸邊界相同。至於外層空間和空氣空間的界限,目前尚無定論(見外層空間)。

拉丁美洲國家由於歷史情況,採用“按照已佔有”原則來劃分彼此的邊界,即以西班牙統治時期各省的行政區劃作為它們彼此之間的邊界。非洲和亞洲從殖民統治下獲得獨立的國家,也一般襲用殖民地時期的邊界作為國際邊界。

分界線

應該和國家正式邊界相區別,如印度和巴基斯坦在克什米爾地區的分界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韓國之間的分界線,過去越南北方和越南南方之間的臨時軍事分界線。此種分界線具有臨時性質,或者為以後建立的永久邊界線所代替,或者由於國家的兩部分地區恢復統一組成一個國家而取消。

解決邊界爭端

和解決其他國際爭端一樣,應該用和平的方法。如果雙方爭端涉及的是未經劃定的邊界,或爭執的地區較大,通常是由雙方直接談判解決。中國一向主張邊界問題由雙方談判解決,在中國和印度的邊界爭端中還主張,如一時無法解決,就暫在雙方實際控制線內保持現狀,等將來在適當時候再談判解決。如果爭端所涉及的只是小塊不重要的地段,當事國的關係又比較友好,就有可能用仲裁或司法解決(見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的方法予以解決。關於邊界爭端的國際仲裁或司法案例大多屬於這種情況。通過爭議雙方協商達成協議,訂立邊界條約,是和平解決邊界爭端最合理、有效的方法。

中國的邊界

中國過去長期受帝國主義的侵略,除和個別鄰國存在傳統習慣線外,中國和鄰國的邊界大多是根據帝國主義強加於過去中國政府的不平等條約劃定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一些邊界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政府一貫主張同有關鄰國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舉行談判,訂立條約,解決邊界問題。中國首先和緬甸政府簽訂邊界條約(1960年10月1日)。隨後又和尼泊爾(1961年10月5日)、蒙古人民共和國(1962年12月26日)、 巴基斯坦(1963年3月2日)、 阿富汙(1963年11月22日)先後簽訂了邊界條約。截止到80年代初,中國和蘇聯、印度的邊界問題尚未解決。

參考文章

地下水流模擬中河流邊界的概化廢水治理說出用穩定邊界法整定調節器引數的具體辦法。自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