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史料指南地區協調委員會

[拼音]:tongshui

[英文]:uniform tax

中華民國時期徵收的一種消費稅,因統徵一次,通行全國,不再重徵,故名。

統稅的徵收源於清朝末年厘金之一的統捐。就統捐指定的貨物於通過釐卡時一次課徵,以後經過的地方只查不徵。1921年北洋政府頒佈徵收紙菸捐的章程,規定紙菸捐為國稅,不論國產或進口的紙菸皆徵一道出廠捐,繳納統捐、廠捐後的紙菸不再徵收其他內地雜捐和厘金,此為試辦統稅的開始。1926年12月廣州國民政府頒佈徵收捲菸統稅辦法,正式開辦統稅。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又頒佈《捲菸統稅條例》,規定捲菸統稅為中央稅,由財政部捲菸統稅處及各省捲菸統稅署辦理,凡繳納統稅的捲菸,準其行銷全國,不再重徵任何稅捐,統稅制度漸趨完備。國民政府為彌補裁廢厘金而減少的收入,擴大統稅的範圍,1931年決定開徵棉紗、火柴、水泥統稅,並將捲菸統稅、麥粉統稅也歸併辦理,遂有五項統稅。以後又將薰煙稅、啤酒稅、燒酒稅、洋酒稅等歸入統稅範圍。至1937年底,統稅收入已達1.75億元,成為當時國民政府僅次於關稅、鹽稅的第三位財政收入來源。統稅的特點主要是:

(1)稅金一次徵收。

(2)已稅貨物如出口或遇重徵准予退稅。

(3)按產品從價或從量徵稅稅率全國統一。統稅的課徵環節為:工業品出廠徵收,農產品出場徵收,進口產品進關征收。

由於當時中國受不平等條約約束,統稅稅則、稅率的制定和修改都需徵得外國政府或外商的同意,從量徵收方法設計不當(分級過少),加之關稅不自主,遂使裝置精良的外國在華企業的實際稅負低於華商;幼稚的民族工業的發展受到嚴重阻礙。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統稅的徵收範圍不斷擴大,同時層層設卡,濫行徵收,“一物一稅”、“一次課徵”的原則被破壞,進一步加重了民族工業的負擔。1945年,國民政府將統稅改為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