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歡迎閱讀參考。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示範文字)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規範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於20  年  月 日在陽光美域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業主委員會於 20 年  月  日在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業主委員會全稱:陽光美域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地址:羅定市附城街道迎賓路陽光美域小區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主任為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租賃人可以行使授權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條、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對其購置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有權按規定和設定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3、有權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有權要求召開、參加業主大會,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並向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有權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8、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

  9、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

  10、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企業及時修繕。

  11、有權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權監督物業管理的收費情況,並要求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規定的期限公佈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賬目,並接受稽核。

  13、有權要求異產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拒不維修並造成他人損失的,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直至提請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或訴訟。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執行業主大會決定及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3、該物業每一單元的轉讓應包括一份明示承諾:有關購買者應於買賣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個月內,就產權情況變化以書面通知業委會,並將由購買者所簽署,與附錄相同的承諾書交與業委會,以確保有關購買者遵守本公約內的一切條款,並受其約束。前業主在業委會接到這一通知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仍負有責任,前業主亦有責任支付至轉讓日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前業主如未能付清其應付的管理費及其它有關費用,業委會有權向前業主及或新業主追討。

  4、業主使用該物業內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涉及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5、業主和使用人,必須按規定定期交納有關的管理費用。

  6、住戶對房屋的使用,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和外貌。

  (2)未經批准不得對房屋進行裝修、任何裝修不得改變受力結構。

  (3)任何危險物品不得進入小區和房屋內。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活動。

  (5)不得私自佔用或妨礙他人使用公共設施和公共場地。

  7、業主有權對其房屋進行規定範圍內的裝修、維修。但必須先向管理公司申報,並填寫《裝修申請書》或《維修申請書》,預繳押金,並經批准後方可動工。工程完畢後,由管理公司核實裝修專案,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體常住成員及臨時來訪的親友遵守本公約,並由簽約人或住戶對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違章行為依章負連帶責任。

  9、不得從空中向地面拋棄任何物品,否則應承擔因故意或過失向地面墜棄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責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時間(中午12點至2點,晚上10點至翌日7點)製造噪音(如敲擊、高音響、按喇叭等)。

  11、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於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定;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禁止佔用樓道停放摩托車、電動車和腳踏車等。

  12、不得隨意阻礙異產毗連房屋的正常維修(如:上層樓漏水,給其他住戶造成影響時,上層樓住戶必須給予配合),否則應承擔因故意或過失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13、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用袋裝好,放到收集點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樓梯口、道旁或草坪。

  14、在小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地吐痰、隨地丟果皮、廢物或雜物、隨地倒垃圾。

  (2)飼養雞、鴨、鵝、狗等禽獸和寵物。對於允許飼養的動物,應辦理合法手續,並及時到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備案;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飼養動物,不得攜動物在公共綠地、兒童娛樂設施、封閉式活動區域活動;應按指定的路線、區域牽遛犬類,及時清潔動物在公共區域內排放的糞便;應定期採取動物傳染病的防疫措施;不得在晚間十時後放任動物發出持續的鳴叫;不得滋擾鄰里,如造成本樓棟及周邊樓棟5戶以上住戶書面投訴,應自行將動物清離本物業區域。

  (3)侵佔公共綠地種植瓜果蔬菜等

  (4)未經批准,擅自接駁水、電管道或開挖道路、草地等。

  (5)搭建各類違章建築。

  (6)損壞水、電裝置,花草樹木、園林小品等公共設施。

  (7)不按規定位置停放非機動車輛。

  (8)機動車輛碾壓人行道和綠化帶,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9)不得改變窗戶或陽臺色調和前後陽臺的用途。不得在陽臺兩水管道中排放汙水,杜絕兩汙水混排等問題的出現。

  (10)不得擅自在區內任何未經允許的公共地方亂張貼、亂寫、亂畫、亂刻,懸掛任何廣告牌或物品。

  (11)不得從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為,作不文明表演。

  (12)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15、承諾與其它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修養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物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16、明白並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業委會及物業管理公司在該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係(另有專門合同規定的除外)。

  17、各業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電、煤氣、結構損壞或其它物體外溢,而損害他人或其財產,則所產生的訴訟、索賠和要求,由該業主全部負責。

  18、業主無權直接懲戒管理公司屬下的職員,業主如對職員不滿,應向業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採取其認為合適的必要行動。

  19、各業主不得將單元用作與土地批文、用途許可書、交付使用通知書或本公約條款相牴觸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擾、損害其它業主的事情發生。各業主不得將物業任何單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損他人利益、違反當地風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認為不適當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為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法律費用等,均由作出該行為之業主負擔。

  2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三條、業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有權獲得下列資訊:

  (一)、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本章程

  (二)、有權查閱和繳付成本費用後影印:

  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記錄;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部分的帳冊。

  業主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資訊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證明其為業主的書面檔案,業主委員會經核實業主身份後按照業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託管理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停止或撤消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是小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通知可以採用書面或公告形式。經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可以採用包括書面或公告形式在內的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業主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

  第二十條、投票和選舉

  1、投票權是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面積確定的對物業管理區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每戶一票,該票代表的投票權以物業建築套數計算,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是其所代表區域內業主投票權的總和。

  2、已出售物業的投票權歸產權人,未出售單元的投票權歸建設單位。兩者均可委託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權(委託書樣本見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選舉權。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票計算;

  3、同一物業業主超過一人的,物業共有人應當推選一人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投票及選舉活動,方法自定。

  4、選舉為記名投票,投票人必須在選票上填寫自己擁有的物業和代表的投票權並簽名(蓋章)。同一張選票重複選舉同一候選人的,該候選人僅作得一票計算;未選任何候選人的選票為無效選票,視為棄權;選票上所選人數超出本屆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的視為無效票。業主代表的產生應獲得其所代表的選舉區域內業主有效投票數的最多者擔任,由同意的業主並簽名確認。

  5、業主委託他人行使投票權的,選票應附帶業主授權委託書等有關的書面證明。

  6、選舉投票採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會簽名時發選票,並登記選票號,以便核查。

  7、業主代表大會的召開,應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代表出席。並經在場的社群居委會監督下,進行公開點票、唱票,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

  8、業主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採用網路議事形式。但應當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第二十二條、本小區共有4棟樓,共計5 個單元樓,分別是2A號樓、2B號樓、3號樓、4號樓、5號樓。原則上每單元樓推選一至四位業主代表(平均大約每30戶選一名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時,以保證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為有效。每棟樓為選舉區域推選一至四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時,以保證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為有效。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事先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棟另一名業主代表代表其參加會議並表決。

  第二十三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擬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

  (七)依法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依法決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採用網路議事方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會議採用書面徵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徵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棟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徵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具體安排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小區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並存檔。

  第三十條、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和小區業委會官方網站公告區及時公告.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委 員

  第三十一條、委員必須是本小區業主。

  第三十二條、委員由業主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委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委員任期從業主大會決議透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第三十三條、採取差額選舉方式選舉委員,在本章程規定數額內,獲得票數多的委員候選人的當選為正式委員,差額部分為候補委員。候補委員為正式委員候補人選,當正式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而辭職或被解任時,候補委員按順序自動補任為正式委員。

  候補委員可自願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水平。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三十四條、委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業主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業主的整體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業主的整體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透過,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或累計缺席會議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為的;

  (五)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六)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七)有其他不適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三日內將由其管理、儲存的業主委員會檔案、資料、帳簿、檔案、印章以及屬於業主委員會所有的其他財物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委員非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從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取得個人利益。如委員違反本條從上述單位取得的個人利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委員為取得個人利益而損害業主權利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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