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怎麼制定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怎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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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本會設委員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並與其簽訂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後負責履行;

  4、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用費概預算及決算報告;

  5、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

  6、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透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使用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條、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秘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十三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於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但此規定不適用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委員

  第十七條、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數,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第十八條、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本會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必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違法犯罪行為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其管理、儲存的本會檔案、資料、賬簿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依據法律和業主大會的決議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經費由下列幾部分組成:

  (一)、小區頂樓、外牆和電梯的廣告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後的淨收益中歸全體業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區全體公用部位作為經營場所所得的經營收入減去合理支出後的淨收益;

  (三)、物業管理收支淨利潤盈餘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提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透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2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國家和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xx市xx家園業主代表大會章程》,制定本《xx市xx家園業主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並經xxx年9月18、日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透過。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宗旨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代表和維護小區全體業主在物業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小區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安全、文明、和諧的小區環境。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人員組成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辦事機構。在業主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決定和負責小區日常事務工作。2、業委會工作由業委會主任主持。

  業委會由本業主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委員組成。

  本屆業委會於xxx年9月、日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之日成立。

  第四條、業主委員條件

  業主委員應當是本小區的業主和業主選舉出來的業主代表,同時應當具備:

  1、、具有為本小區全體業主服務的意願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2、必要的工作時間和一定組織、工作能力。

  3、未在本小區的物業企業及其下企業內任職。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召集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和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的管理、執行情況。

  2、組織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

  3、代表業主代表大會簽訂和監督執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執行與實施《業主公約》,維護小區良好的公共秩序。

  5、配合街道辦事處、社群做好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社群管理工作。

  6、公佈業主委員會的有效聯絡方式,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服務合同。

  7、負責小區公共資源的權利維護、管理、經營和收益的使用;

  8、執行業主代表大會透過的《xx市xx家園違規違建處理流程》。

  9、執行業主代表大會透過的《xx市xx家園招標工作流程》

  10、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組織與召開

  1、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發起、召集和主持;

  2、當三分之一的委員提議和提出議題,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或決議。

  3、業委會可以由業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組成主任辦公會議,可以就業委會工作事務做出決定。但所做出的決定,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反對的,可以提交業委會全體會議研究、表決。

  3、業主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每名委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4、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5、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群派員或相關部門、人員、業委會候補委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無表決權。

  6、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的議題,必須召開業委會全體會議確認。

  第七條、業委會日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一名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執行秘書津貼工資,從業委會活動經費開支。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的任期

  業主委員會任期為5年。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2個月內,業主委員應當報告xx市房管局和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同時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終止

  1、不再是本物業區域業主或業主代表。

  2、因違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員義務。

  3、拒不履行業主義務。

  4、連續三次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5、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

  6、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

  7、在物業服務專案所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者。

  其中1、3項情況,委員資格自動終止,其他情況須報下次業主代表大會會議備案終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所有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代表大會所有的財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條、重要決定的處理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及時公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送達每一位業主代表,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釋出公告。

  1、關於專項基(資)金的使用建議。

  2、關於調整物業服務費並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的建議。

  3、根據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

  4、對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初審,並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的建議。

  5、、關於決定召開臨時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

  6、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7、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發布資訊的要求

  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釋出資訊,必須經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加蓋業主委員印章,方可對外公佈。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釋出資訊主要有:

  1、關於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的資訊。

  2、關於調整物業服務費並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的資訊。

  3、根據業主代表大會表決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採取何種方式(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訊。

  4、對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初審,並提交業主代表大會表決的資訊。

  5、關於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資訊。

  6、公示業委會財務資訊;

  7、經濟活動招投標資訊;

  8、關於罷免委員的資訊。

  9、、向市、區主管部門投訴、申請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的資訊。

  10、其他需對外發布的資訊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解散,

  在解散前,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代表大會所有的財務移交給主管部門,並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清算工作。

  第十三條、印章的使用管理

  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透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代表大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會議表決透過的事項應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業主代表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並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四條、檔案資料的建立和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活動檔案,檔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2、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等書面資料。

  3、各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備案資料。

  4、業主名冊。

  5、物業服務合同。

  6、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檔案。

  7、業主代表和使月人的書面意見、建議書。

  8、公共部分收益、業委會活動經費支出、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等財務賬薄。

  本物業區域的檔案採取以下方式保管:

  1、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

  2、委託社群管理。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財務和活動經費的管理

  1業主委員會的財務管理按《xx市xx家園業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2業主委員會必須按《xx市xx家園業委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每半年將小區財務資訊進行公示。

  3、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用於下了開支: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開支。

  (2)、必要的日常辦公用品等費用。

  (3)、有關人員的工作津貼。

  4、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日常經費從業委會收入或物業服務費中開支。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的訂立和修訂經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

  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代表大會決議補充。業主代表大會透過有關本《章程》的決議為本《章程》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xx市xx家園業主代表大會章程》有不同之處,以國家最新相關法律、法規和《xx市xx家園業主代表大會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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