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辭退規定相關介紹
勞動法應當以勞動尊嚴 、 勞資共贏 理念作為其追求的最高倫理目標。辭退是公司對不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進行解僱的行為,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勞動法中關於辭退的介紹,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法辭退規定
一、勞動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根據勞動法和深圳市有關勞動法規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從上面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無條件的支付經濟補償的,各位勞動者要正確區分每種情況,努力爭取自己的合法補償。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檔案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