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年休假規定未休怎麼補償

  勞動法規定,職工只要滿足年休假的申請條件,就能享受帶薪年休假,那年休假未休是怎麼規定的呢?補償的標準是怎麼樣?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aa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勞動法年休假未休的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或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可以主張到200%的工資賠償,而非300%。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年休假工齡的確定辦法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勞動法對年休假的規定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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