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管理制度彙編
為了使旅遊公司員工忠於職守,促進旅遊區的繁榮與發展,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旅遊公司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旅遊公司管理制度篇一
一、員工錄用制度:
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擇優錄用人才。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或有一定相關專業知識身體健康、五官端正、作風正派的青年均可應聘求職。
聘任程式: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等相關證件***原件、影印件***填寫《應聘登記表》和《個人簡歷》,→面試***合格者*** →崗前培訓→試工、試崗***一個月*** →合格者正式錄用,簽訂合同。
公司對所有員工都本著來去自由的雙向選擇方針,在全面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十天寫出書面辭呈。經批准後,結清各部門手續,交回工作服,憑《手續結清證明》、原始收據到財務部領取保證金及工資。
新員工試用期間必須服從安排,不適應工作的可申請離職,試用期自動離職者,不發試用期工資。
二、 考勤制度:
1、正常勞動時間視部門工作需要而定。每月從26日至下月25日為滿月考勤時間。
2、上班從換好工作服、整理好儀容以簽到時間為準。
3、事假要提前一天申請,特殊原因也必須到崗請假,得到經理批准後才可離崗,違者按曠工論。
4、遲到:凡未按公司規定的時間上班者,無論任何理由均記遲到。曠工: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無故缺勤以及假滿未歸者均算曠工,一年累計曠工兩次的開除。病假:請病假需出具病假條及醫院證明、病歷,急診可立即打電話,非急診要提前請示。無醫院證明或病歷按曠工算。
5、上班時間若要外出須得到領班或經理同意。
三、 福利制度:
1、員工工資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執行月工資。月工資根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不同職務確定員工工資。
2、員工工資以現金形式按月支付。
3、根據需要,按不同工種向員工發放工作服等勞動保護用品。辭職或除名的員工對配發的工作服應上交公司,不繳回者按服裝成本費用的全部在工資中扣除。
4、為鼓勵發揚集體精神,不定期的搞各種文體活動來增強員工團隊凝聚力。
5、為員工提供比較充足的學習時間,並進行定期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和業務水平。
旅遊公司管理制度篇二
一、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每週週一至週日:早7:30時至晚5:00時。
2、休假時間:每週週一至週三輪流安排休假。
3、事假:須提前一天申請,特殊原因也必須到崗請假,得到經理批准後才可離崗,違者按曠工論。
4、遲到:凡未按公司規定的時間上班者,無論任何理由均記遲到。
5、曠工: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無故缺勤以及假滿未歸者均算曠工。
6、病假:請病假需出具病假條及醫院證明、病歷,急診可立即打電話,非急診要提前請示。無醫院證明或病歷按曠工算。
7、上班時間若要外出須得到經理同意。
二、儀容儀表
1、工作期間須統一著工裝制服,制服要完整清潔及稱身。
2、不得留怪異髮型及染髮,女性不得佩戴太誇張的髮飾。
4、男性不得蓄鬚,臉部要清爽宜人。女性不得濃妝豔抹,稍作修飾即可。
5、保持鞋襪清潔,鞋子每天上班前要擦亮。
6、保持身體氣味清新,不得有異味。女性不得使用味道濃烈的香水。
7、工作場所禁止大聲喧譁、禁止是用不文明的詞彙。
四、安全制度:
1、員工必須服從領導,聽從指揮,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違章作業。
2、所有員工必須注意防火、防盜、防暴、防機械事故,若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同時上報領導。
3、要認真檢查裝置,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顧客生命安全及公司財產安全。
4、發現形跡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要及時報告領導。
5、旅遊區不得出現打架鬧事行為,若發現此不良狀況立即報告,並幫忙疏導圍觀群眾。
6、若發生緊急事故,全體員工必須服從指揮,通力合作,發揚見義勇為、奮不顧身的精神,全力保護公司財產及顧客生命財產安全。
7、員工不得打架鬥毆,不允許將社會不良青年帶進工作場所及與之交往,要保護自身安全。
六、獎懲制度:
為提高服務質量,促進經濟效益和企業行業競爭力,建立一支嚴格、負責、團結、奉獻的高素質員工隊伍,公司堅持獎懲分明,獎優罰劣,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獎懲原則。
獎勵:1、對保護公司財產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的員工公司將給予獎勵現金。
2、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和公司交給的各項任務,成績顯著者,在工作崗位上作出重大貢獻或對公司某崗位實現技術改革者公司將給予獎勵現金。
3、在服務中創造優異成績,如拾金不昧等,為公司贏得重大聲譽及多次受到顧客表揚者公司將給予獎勵現金。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的,公司將給予獎勵現金。
旅遊公司管理制度篇三
一、旅遊安全管理概述
我國曆來十分重視旅遊安全工作。國家旅遊局、公安部曾於1988年6月14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安全保衛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採取有力措施,保障來華旅遊者的安全。***10月,國家旅遊局召開了全國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座談會,要求所有旅遊安全工作人員齊心協力、忠於職守,認真抓好旅遊安全工作,為重振我國的旅遊業做出貢獻。1990年2月20日,在總結多年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釋出了《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並於1994年1月23日頒佈了《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使我國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納入了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軌道,使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遊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國家旅遊局局長簽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的形式釋出的法規,它普遍適用於全國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該《辦法》分5章17條,對旅遊安全工作的方針、原則、安全管理、事故處理、獎罰等作了明確規定。
1.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
根據《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旅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遊活動中,無論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遊經營單位或旅遊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遊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遊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遊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係到旅遊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2.旅遊安全管理機關
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的原則。”為了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貫徹這一原則,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使這一工作有專門的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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