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宣傳黑板報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那麼你又知道如何製作一份職業病防治法宣傳的黑板報嗎?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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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1:關於職業病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裝置、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援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第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十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援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第十二條 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公佈。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防治職業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相關資料2:前期預防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專案,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稽核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稽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專案。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專案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十九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二十條 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