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創新的財政政策

  實施積極的就業保障政策,加大財政在就業保障中的力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關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的相關文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4年4月29日下發《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延續並完善了支援和促進創業就業的稅收政策。3部門檔案是對國務院要求的具體落實。4月中旬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2013年底到期的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延長至2016年12月31日。新政策在延續原政策基礎上,加大扶持力度,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當前經濟增速放緩,對就業問題產生了負面影響,新政策的釋出對擴大就業、鼓勵創業、促進社會穩定意義重大。”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表示。

  新政策調整了享受企業吸納就業稅收政策的人員範圍。將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等4類群體,統一調整為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

  “只要招用登記失業1年以上人員的企業,就可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王建凡接受採訪時表示,招用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企業可以每年每人扣除稅費4000元。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則沒有失業時間限制。

  同時,新政策還取消了享受稅收優惠的行業範圍限制。原政策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範圍做了除外的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將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排除在外;對企業吸納就業的,將從事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的服務型企業排除在外。

  “考慮到就業重點群體發生了重大改變,為了擴大就業渠道,增強稅收支援政策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次政策調整取消了行業範圍限制。”王建凡說。

  此外,吸納失業人員就業而享受優惠的單位,也不再只是從事經營活動的營利性企業,還擴大到民辦非企業單位。“這意味著民辦的醫院、學校、養老服務機構等非企業單位也能享受相應的稅費優惠,這些單位同樣是吸納社會就業的有效渠道。”張斌說。

  加大減稅力度

  “新政策在對前期稅收優惠政策的延續中,減稅力度進一步加大。”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

  按照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等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招用登記失業1年以上人員,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減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對失業人員創業的個體經營,每戶每年定額標準為8000元。

  “除國家給予4000元、8000元的定額稅費扣減外,地方政府還可按規定給予更大的稅收優惠。”王建凡表示,比如,在從事個體經營稅收政策中增加地方政府可根據情況最高上浮20%的規定,扣除額最高可達9600元;將企業吸納就業的扣減定額標準由“可上下浮動20%”調整為“最高可上浮30%”,扣除額最高可達5200元。

  同時,調整後在原有扣減稅費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原政策出臺時,地方教育附加只有部分地方徵收,因此未將其納入扣減稅費範圍。考慮到當前各地已全面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為加大政策支援力度,在扣減稅費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王建凡說。

  此外,新政策將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由審批改為備案,大大方便了納稅人。“程式大大簡化,為企業和創業者節省了時間、精力,使其能專心投入生產經營。”高頓財經研究院副院長趙剛表示。

  形成政策合力

  近年來,國家密集釋出了一系列與促進就業有關的財稅政策,尤其是通過支援小微企業促進就業崗位的增加,加大了對創業和就業的政策支援力度。“此次出臺的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是中央支援就業的政策‘組合拳’中的一部分。”白景明表示。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這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係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王建凡表示。

  今年4月初,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擴充套件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就業問題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多重扶持政策的實施,將更有力地促進就業。”張斌表示,財稅政策在促進就業上還有空間,包括可以通過支援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培養市場需要的勞動力,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

  “在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大背景下出臺這一系列減稅政策,有針對性地促進就業,是國家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堅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的表現,也體現了黨和國家保民生、託底線的決心。”王建凡說。

  促進就業殘疾人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52號 2016-05-05

  民發[2016]180號 民政部關於做好取消福利企業資格認定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

  稅總函[2016]6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問題的批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權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增值稅政策進行調整完善。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佔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四、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五、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餘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後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範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佔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於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幹部等支援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八、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九、稅務機關發現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條件,或者採用偽造或重複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等手段騙取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的,應將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期內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稅全額追繳入庫,並自發現當月起36個月內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

  十、本通知有關定義

  ***一***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精神殘疾人。

  ***二***殘疾人個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僱員人數。

  ***四***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十一、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二條第***二***項同時廢止。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執行財稅〔2007〕92號和財稅〔2013〕106號檔案發生的應退未退的增值稅餘額,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