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賬款可以作為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依據嗎

  導語:預收賬款是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或交易雙方之約定,而向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的單位在未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時預收的款項。

  問:我公司企業所得稅是核定定率徵收,請問公司收到了一筆貨物預收賬款,但還未達到收入確認條件,賬務處理上還在預收賬款的部分,是否要加入收入總額按收入總額×核定定率×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項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檔案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辦法的企業,其應稅收入額是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應稅收入的確認應以國稅函〔2008〕875號檔案的規定,以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