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稅的新政策
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昨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相當於10%。
16日公佈的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
根據即將實行的新政,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此次政策調整,旨在發揮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抑制短期炒作,促進中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接受記者採訪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
對於具體持股期限的界定,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個人轉讓股票時,將依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
其中,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為準。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會計網訊 2015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釋出《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經國務院批准,明確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
通知內容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