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對校園欺凌行為做出明確懲罰要求
校園霸凌現象在全國各個地方都存在,如何避免這個問題的發生,不僅對國家對學校對父母都是一個考驗,最近天津以立法方式對校園欺凌說“不”,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簡單的瞭解一下吧!
《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近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從今天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對校園欺凌行為的內容、學校職責、家庭與社會責任、處置與懲戒方法等作出明確要求。
規定明確,學校是預防校園欺凌的責任主體,校長是預防校園欺凌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制定預防校園欺凌的具體工作制度,健全應急處置預案,明確工作流程,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後干預等機制;定期開展預防校園欺凌專項調查,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應及時作出處理;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絡人,及時發現並制止校園欺凌行為;健全監控系統,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安排教職工或者保安人員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校園欺凌行為。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值班、巡查責任。
規定要求,班主任、輔導員應深入細緻地做好學生日常管理工作,重點關注家庭情況及生活環境比較特殊的學生,及時進行思想引導和行為示範。班主任、輔導員或其他教職工發現學生成績異常、行為異常或者心理異常時,應當及時調查瞭解原因,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的監護人***家長***應與學校和有關部門配合,預防和制止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發現學生與校園欺凌相關,要及時和學校聯絡,並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教育、約束或疏導,不得教唆、縱容、包庇或者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
規定明確了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學生的監護人教唆、縱容、包庇、放任學生實施校園欺凌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訓誡或者出具告誡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學校應自啟動調查處理程式之日起10日內完成調查,還要將調查結果書面通知學生監護人,並向學校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調查認定為校園欺凌的,對實施校園欺凌的學生,學校應當責令其向被欺凌學生賠禮道歉。實施校園欺凌情節輕微的,學校應在一定範圍內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給被欺凌學生身體或精神造成明顯傷害的,給予紀律處分。
公安機關發現校園欺凌,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並通知相關學校和學生監護人。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學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欺凌的學生受到損害的,可依法提出民事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