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債券交易規則是什麼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係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侷限性。而私募債券的交易又有哪些規則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關於私募債券交易規則的相關資料。供你參考。

  私募債券交易規則

  1、私募債***如118開頭***要用全價發報價,其他公司債是按淨價發報價。

  2、上交所場外***大宗、固收平臺***公司債等都是擔保交收的;深交所大宗***公司債、私募債等***買入必須用可取資金***即非擔保交收,實時逐筆全額結算RTGS***,賣出需要提前一天出庫。

  3、上交所數量單位一般用手,深交所用張。

  4、上交所大宗價格精確到小數點後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數點後3位,銀行間保留小數點後4位。

  5、大宗交易價格變化幅度不得超過前收盤價30%,固收交易不得超過10%。

  6、大宗交易約定號6位數字,固收平臺約定號3位數字,約定號首位不能為0。

  7、上交所回購價格允許最大浮動10%,深交所回購100%。

  8、固收交易9-15點,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9-15:30***50萬起***。

  9、銀行間13:30開市,劃款***後臺***要在17點之前完成。

  10、銀行間買券方來勾單,深交所實時逐筆全額結算由買券方勾單。

  11、轉託管:銀行間到交易所約1周,交易所到銀行間一般1天。

  12、因歷史原因,銀行間開戶要45-60天,耗時很長。

  13、當日出入庫可自由迴轉,但個別落地券商可能會有限制***擔心清算失敗***。

  私募債券的業務規則

  一、 起草原則

  ***一***明確創新邊界,嚴守法律法規底線

  《規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檔案精神,堅持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不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等方式發行私募債。在中心發行、轉讓的私募債不進行集中競價或連續競價。

  《規則》的制定,本著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援前海加快開發開放的若干意見》***粵府【2013】78號***檔案精神的宗旨,致力於將中心建設成為立足深圳、面向華南、輻射全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平臺。

  ***二***業務規則須適應私募市場特點

  場外市場與場內交易所的本質區別在於融資活動的私募與公募之別,發行物件的小眾與大眾之分,金融工具的非標準化與標準化之差。《規則》必須適應私募市場特點,不能簡單的模仿標準化市場“直線式”業務管理模式,而應探索小眾、非標、定製化的“樂高模式”。

  ***三***市場原則

  《規則》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致力於提高私募債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堅持“市場自治、規則公開、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原則,以契約精神為核心,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約束和風險分擔機制。

  ***四***中心定位

  市場不會自動存在,需要有效的引導和管理。中國場外市場建設無先例可循,外部環境日新月異,各種條件轉變極快,在規則體系內創新發展,通過規則制定建立市場制度的過程變得無比複雜。中心在梧桐私募債業務開展過程中,特別是起步階段,積極發揮主動引導和管理職能,在市場引導、組織管理、風險預警、信用累積等方面起到積極作用,促進市場的發展,引導自發秩序的形成。

  ***五***部落化產品管理理念

  中心的兩個功能定位之一明確提出,“構築一個投資人和企業開放、互動、對等、共贏的網上部落”。部落化理念貫徹到《規則》起草和業務管理的過程中,通過“分類管理分層服務”將企業、投資者匯入產品,形成部落,實現資訊互動、信用累積、化零為整、價值放大的部落效應。

  私募債券的優缺對比

  優點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準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

  4、資訊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 戰略合作。

  缺點

  1、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我國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 註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淨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 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保和 信用評級。只能以 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