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易所對債市的發展建議

  目前,交易所債券市場在規模上遠遠落後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亟須政策破題。下面由小編為你分享交易所對債市的發展建議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易所債市的發展建議

  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現狀

  交易所債券市場是依託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的清算系統,以金融機構和個人為交易主體的場內市場。1990年左右,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陸續設立,交易所債券市場逐步形成並不斷髮展壯大。2004年“國九條”頒佈至2014年新“國九條”頒佈的十年間,交易所債券市場快速發展,交易規模從4700億元增長至8.35萬億元,增長了16倍;籌資額從400億元增長至4000億元左右,增長了近9倍;市場存量從4000億元增長至2萬億元左右,增長了近4倍。截至2013年底,從發行額看,交易所債券市場籌資額3954.94億元,本金兌付額759.46億元,淨籌資額3195.48億元;從交易額看,現券交易額1.71萬億元,回購交易額66.10萬億元,國債期貨交易額3063.89億元;從託管面值看,中證登託管額為1.95萬億元;從主要券種持有主體看,保險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在交易所市場的持債規模分別為2009.91億元、324.45億元、808.83億元;從託管品種看,國債、公司債、企業債佔據主導地位,中小企業私募債規模較小;從評級上看,絕大部分交易所債券為AA級以上;從發行主體上看,共有361家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佔A股上市公司比重僅為14%左右。

  目前,中國債券市場已經形成了銀行間、交易所、商業銀行櫃檯三個子市場,2013年發行企業債券融資1.81萬億元,遠超股票市場0.22億元的融資規模,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主要渠道。從全國債券市場大格局看,交易所債券市場呈現了一些不均衡的發展特徵:一是交易所市場自身發展不均衡。2013年,上交所現券成交額、回購成交額分別為1.53萬億元、61.05萬億元,而深交所現券成交額、回購成交額分別為0.21萬億元、5.05萬億元,深交所債券規模與上交所債券規模存在明顯差距。二是交易所債券市場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不均衡,銀行間市場成為全國債券市場的主要市場。2013年銀行間債券市場籌資額8.43萬億元,是交易所債券市場籌資額的21倍多;交易額***包括現券交易和回購交易***41.62萬億元,是交易所債券市場的24倍多,市場存量為27.71萬億元,是交易所的14倍左右。三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不均衡。2013年底,全社會融資規模為17.32萬億元,以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企業債券和股票為代表的直接融資規模佔比僅為12%,而以銀行貸款為代表的間接融資規模佔比為88%,後者是前者的7倍多。

  交易所債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法律法規存在缺陷

  《證券法》、《人民銀行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了證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對債券市場的監管職責,實踐中將公司信用類債券劃分為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但這三個債券品種在金融屬性、發行交易方式上完全相通。對同一債券產品由多個法律進行規制,導致准入條件、監管標準、投資主體不統一,進而不可避免出現監管套利。此外,交易所債券市場與銀行間市場不能有效聯通,導致同時在兩個市場掛牌的同一債券品種顯示出不同的債券價格和風險屬性,不利於形成統一的市場收益率曲線,不利於推進利率市場化,也不利於發展衍生品市場。行政審批過嚴過寬。目前除中小企業私募債外,公司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其他交易所債券品種均需行政審批,且發行上市條件較嚴,這無疑拉長了債券發行上市時間,影響了市場主體的創新積極性,阻礙了交易所債券市場的發展壯大。發行主體上,除證監會已經受理IPO的擬上市公司外,大量處於輔導期的擬上市公司還不能發行公司債券融資,數千家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的掛牌企業也不能發行公司債券融資,房地產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也受到限制。

  交易所債券市場政策建議

  完善法律法規。建議修改《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規則,體現簡政放權、放松管制、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寬進嚴管的監管思路。在發行機制方面,增強公司債券發行方案的靈活性,減少發行條件,降低發行門檻,簡化發行流程,允許自主調整發行規模、期限、詢價期間,取消或調整公司債券目前“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髮行數量的50%”的規定,將中小企業私募債備案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年。進行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或推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資產證券化的信託法律關係,實現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建立資產抵質押和債權變更登記通知的批量處理機制,放鬆房地產企業發起資產證券化的限制等。

  取消或簡化行政審批。在流動性趨緊的環境下,貨幣市場基金和短期理財產品爆發式增長,市場主體對短期債券品種具有巨大的配置需求。建議借鑑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有效做法,取消對1年期以下公司債的行政審批,僅向交易所事後備案即可。1年期以上的公司債券也可由證監會審批改為向交易所事前備案過渡。放鬆對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的要求,如放開更多擬上市企業和“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企業的發債要求,甚至放開至所有公司製法人。取消中小企業發行人成立滿兩年的限制。簡化債券上市業務流程,推廣上交所優化債券上市流程的“一站式”服務模式。適度放寬可轉債發行條件,簡化稽核程式,引入非公開發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