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市商制度和壟斷做市商制度的區別

  做市商制度屬於證券交易制度的一種。通常按提供市場流動性方式的不同,可將證券交易制度劃分為撮合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指做市商不斷向交易對手報出特定的買入、賣出報價,並在這個價位上接受交易對手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交易對手進行證券交易,而交易者在提交指令前可從做市商處獲得報價。

  做市商通過不斷買賣交易來滿足交易者的投資需求;同時也可通過買賣報價的適當差額來補償提供做市服務所產生的成本。從做市商的角度來看,一旦它報出買入價,客戶下達的定單在品種、面值等各方面符合要求的,做市商就必須買進。做市商需報出賣出的信託產品的品種、價格、數量,以及可供客戶選擇的面值。客戶在提交了委託指令後,按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

  壟斷做市商制度,即由信託公司利用自身資金為自己所發行的信託產品做流動性擔保,通過回購的方式增強信託產品流動性。在信託轉讓交易市場規模較小、市場待交易的信託產品數量有限、每日成交量較小時,這種壟斷做市商制度是較為合適的。

  因為信託產品的發行方能較全面地瞭解產品的內在風險和收益情況,並在定價方面處於壟斷地位,一定的買賣差價是它作為做市商的動力,差價越大,信託公司的收益率越高,但是過大的差價容易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讓信託公司作為信託產品的做市商,也就對信託公司的資本金、信用等級、市場活躍程度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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