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與全額工資的區別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與輔助工資的總和,即實得工資。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基本工資與全額工資的區別,希望能幫到你。

  什麼是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

  

  勞動者的全額工資與基本工資的概念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常會遇到的兩個概念。

  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1日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號和《〈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以及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又稱標準工資與輔助工資又稱非標準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例如工資總額組成中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就是基本工資。

  再具體些說,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均屬基本工資。勞動者的輔助工資是指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例如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等等。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工資總額一般是用人單位在從事統計、繳費等勞動工資工作中常用的一個概念。與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或稱實得工資、基本工資等概念有聯絡,但不是一回事。在理解勞動者全額工資等概念時,常常也會聯絡到工資總額的概念。

  弄清這兩個概念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因為計發勞動者的待遇,時常會用到這兩個概念。例如:在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時,需要用勞動者全額工資的概念,而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生活補助費和女職工三期內計發工資時,需要用勞動者基本工資的概念。如果不準確地理解這些概念,容易因此而發生勞動爭議,對勞動關係雙方都不利。

  工資的標準計算方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9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國慶節和中秋節合併放假,具體安排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法定節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單位凡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可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該如何折算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春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加班工資適用範圍

  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此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人員,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