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法律判決如何
刺死辱母者血案發生於2016年4月14日,相信很多人微博的案件報道之後都怒不可遏,都很寒心,那麼究竟刺死辱母者一案法律怎麼判決的呢?被判無期的原因和案件最新進展如何?以下就是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關於刺死辱母者法律判決的內容,希望你可以喜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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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既然認定於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難道對這種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不能採取防衛措施與其鬥爭,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種認為只有生命健康權受到緊迫威脅才能進行防衛的說法,混淆了一般正當防衛和特殊防衛的概念,不當縮小了一般正當防衛的範圍。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還採取極端手段嚴重侮辱被告人母親,肆意挑釁被告人於歡的心理承受極限,而報警之公力救濟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親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狀況,防衛的正當性就更不存問題***只是致人重傷死亡過當了***。
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原因
>對於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刺死辱母者案件最新進展
目前,於歡已提出上訴。於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告訴表示,已經在2月24日,趕在上訴期的最後一天提起上訴。此案一審中,自首沒有認定,對方涉黑的問題沒有認定,警方也存在涉嫌不作為的成分。此外,死者也有因自身因素耽誤救治的情節。
上訴代理人殷清利主張,在遭遇涉黑團伙令人髮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同時,於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