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採信認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制度
你知道司法鑑定嗎?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司法鑑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司法鑑定及產生差錯的原因
司法鑑定是一項很嚴肅的工作,是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出鑑定意見的活動。
鑑定活動的終結是出具司法鑑定文書。司法鑑定文書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依照法律條件和程式,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和判斷後出具的記錄和反映司法鑑定過程和司法鑑定意見的書面載體,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內容。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
三大訴訟法對訴訟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都作出了進行司法鑑定的規定。司法鑑定結論是訴訟證據之一,在某種意義上講,它是科技含量最高的,並且是證據鏈條中的核心證據。它在民、行案件審理中決定著當事人之間訴訟的勝與敗,刑事案件中決定著被告人的罪與非罪,罪輕罪重及量刑幅度,故當事人和法官都十分重視。
在我國法制建設的程序中,司法鑑定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全國人大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該規定使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建立的鑑定機構發生了根本的轉變,由鑑定機構變成輔助機構,由鑑定人變成解答諮詢和技術稽核的輔助人。
而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成為企業性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管理,執行的是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經改革後的司法實踐,我們深感目前社會中介司法鑑定結論差錯率高,尤其是訴前一方當事人委託鑑定的重新鑑定變更鑑定結論率不斷上升。究其原因,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司法鑑定機構設定過多,整體素質不強;權威機構少,無地域和級別之分。單就法醫鑑定這塊,在我省縣級以上的醫院大多設有鑑定機構,全省鑑定機構近500多家,從數量上看是可喜的,能滿足訴訟的需要,但在質量上卻遠遠達不到要求。
二是目前司法鑑定機構專職鑑定人少,兼職鑑定人多。
從法醫鑑定方面看,設在醫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多與醫務科合署辦公,鑑定人均是臨床醫生兼職,臨床業務纏身,對鑑定業務及相關鑑定標準研究的少,不精不專,表現在具體實務操作中:
①對各類鑑定標準理解不深,錯引用標準;
②鑑定時限把握不準,提前鑑定;
③對條文理解不透,如肢體功能,把一關節功能喪失度視為一肢喪失;
④缺乏法醫思維理念,對偽傷、詐傷、傷殘不注意區別;
⑤對案情不甚瞭解,對致傷方式、致傷工具、傷情表現、醫療參與度、傷者主觀意識及參與度分析少;
⑥跨專業鑑定。三是對鑑定人監督機制不健全,落實不到位。有些司法鑑定結論明顯摻有社會人為因素和盈利誘惑因素。
二、法院司法技術諮詢、稽核力量不足,工作開展不盡如人意。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職能轉換後,承擔著對法官司法技術諮詢和稽核的任務,為法官稽核司法技術鑑定、採信證據起到了很大的輔助作用,避免了一些案件因鑑定差錯而導致案件處理不公。但這部分技術諮詢、稽核充其量僅限法醫類司法鑑定。
因為自技術部門職能轉換後,技術部門不做鑑定,更多的只是對外委託的一箇中轉站,其工作職責除法醫鑑定委託外,還涉及各類資產評估、會計、拍賣、工程質量、造價等其他領域技術工作的對外委託工作。
各類鑑定行為及結論正確與否,由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負責,對鑑定結論的採信交給辦案法官通過當事人在庭審中辯論質證予以認定。技術部門人員更多的是對委託程式負責,這種工作職責範圍重心的調整,使得以往法醫在技術部門的留存似乎可有可無。
工作實際中,確實有部分技術人員調出法院或年輕的技術人員不願到技術部門而更願意落腳於審判崗位,法院基本上也不再配備招收法醫等專業人員,更不會招收具有諸如痕跡、微量物證、聲像資料、電子資料、司法會計、智慧財產權、建設工程等專業知識人員來做技術諮詢、稽核工作,導致基本沒有技術人員新進法院,原有的老法醫又相繼退休,且原法醫技術人員的知識範圍也僅限法醫專業,有很大的侷限性,因此,法院技術部門現有人力資源卻已不能滿足各類技術諮詢、稽核工作的需要。
現實情況是,大多數法院技術部門人員少,且整日忙於全院各業務口的統一對外委託工作中,故技術諮詢、稽核工作在一些法院只能是停留在檔案上,開展該項工作現實困難大,不盡如人意。
三、充分發揮訴訟輔助人、鑑定人出庭參與訴訟舉措,依法公開、公正對鑑定結論予以採信認證。
如前所述,司法鑑定存在差錯較多,而人民法院自身技術人員不足,技術諮詢、稽核工作差強人意,那麼,通過何種途徑可以予以救濟,輔助法官對司法鑑定予以認證呢?訴訟輔助人、鑑定人出庭參與訴訟勢在必行。
所謂的訴訟輔助人,是指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的專門知識或經驗的人員,根據當事人的聘請並經法院准許,出庭輔助當事人對訟爭的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發表專業意見和評論的人。
根據《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司法鑑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鑑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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