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

  司法鑑定人指具備《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稽核登記,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司法鑑定人的相關法律知識。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新規定

  司法部發布了修訂後的《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後的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對鑑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範

  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鑑定程式

  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迴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鑑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式要求,完善了鑑定標準、重新鑑定、終止鑑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鑑定活動規範有序開展。

  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鑑定防錯糾錯機制

  明確補充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提高了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階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諮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鑑定機構對鑑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

  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鑑定文書規範

  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對司法鑑定委託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

  進一步規範了鑑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鑑定活動合法、公正。

  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物件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物件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物件。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物件,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司法鑑定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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