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注意事項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技術合同相關注意事項。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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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訂立

  合同法第330、342條分別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對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未作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技術合同訂立當事人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技術合同不得以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或非法壟斷技術為目的。

  合同內容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範性規定,包括專案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祕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範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洩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於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採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於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範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字中重複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後糾紛。
 

  技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如何支付,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技術合同價款的支付有如下方式:***1***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指當事人將合同價款一次算清並全部一次性支付。這種方式下,交易風險全部由受讓方承擔,對轉讓方較為有利;但對於價格較低的技術合同,這種支付方式簡捷便利,能及時結清。***2***一次總算,分期支付。***3***提成支付方式。指受讓方將技術實施後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一定比例與期限支付給對方,作為支付給轉讓方的價金。提成支付的方式旨在使雙方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交易風險,在那些技術比較成熟、市場前景穩定、技術價格較高的技術交易專案中經常採用。***4***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方式,指受讓方首先在一定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一部分固定的價款,稱為“入門費”,其餘的價款則採用提成方式分期支付。這種方式既可以公平分擔交易風險,又可以給已為技術投入了大量成本的轉讓方一些固定的補償,適合於履行期長、技術價格高、技術水平高的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成果的權利歸屬和風險負擔

  成果歸屬

  1.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可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各方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可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的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權的一方可免費實施該項專利。但合作開發的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3.委託開發或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和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則,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祕密的後續改進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中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而由後續改進方享有。

  風險負擔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而導致研究開發全部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負擔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補充約定或按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技術合同無效的特殊規定

  除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技術合同無效外,根據技術合同的特點,合同法第329條專門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對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對方從其他渠道吸收先進技術,或者阻礙對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技術祕密的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等的行為。

  技術合同的無效事由

  除了《合同法》總則規定的無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情形的技術合同無效: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性轉讓給對方、無償獨佔或者共享該改進技術的智慧財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的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需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裝置、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裝置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