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反向混淆可訴嗎

  “反向混淆”一詞並不是傳統商標法律制度中的概念,它是由上世紀70年代美國法院通過若干相關案例提煉而來。我國商標法並未明確規定“反向混淆”問題,學術界對此也鮮有論及,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紛繁複雜,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訴訟時卻不可避免地觸及到了利用傳統商標混淆理論所不能解決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反向混淆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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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向混淆的概念】

  反向混淆***REVERSECONFUSION***,是與傳統意義上的混淆***正向混淆***相對而言的,即在後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已使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以致於消費者會誤認為在前的商標使用人的商品來源於在後商標使用人或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某種贊助或認可的聯絡。實踐中,在後商標使用人可能將他人在先註冊的商標用作商標、商號、商品名稱等商業標識。

  “反向混淆”的概念最早由美國著名的大法官霍爾姆斯在1918年提出,其認為“通常的商標侵權案件是被告冒充原告的產品,在相反的情形下,導致人們錯誤的認為原告的產品來源於被告也將造成同樣的惡果。

  【歷年案例】

  “iPad”商標侵權“唯冠”判賠6000萬美元

  “iPad商標侵權案”中指的美國蘋果公司和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起訴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轉讓商標義務。該案件經過三次開庭,最終判定蘋果敗訴。

  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通報,蘋果公司與唯冠深圳就iPad商標案達成和解,蘋果公司向唯冠深圳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

  “NewBalance”侵權“新百倫”判賠9800萬元

  2015年,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Balance”在國內市場遭遇商標侵權訴訟。2015年4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NewBalance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公司***因使用他人已註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原告周某是“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專用權人,“百倫”商標於1996年8月21日獲准註冊,“新百倫”商標2004年6月4日申請註冊。而美國知名運動品牌“NewBalance”卻廣泛使用“新百倫”商標。最終美國“NewBalance”敗訴。

  “百事可樂”侵權“藍色風暴”判賠300萬元

  2005年5月,百事可樂開始耗巨資在中國大陸強勢推出了“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

  然而,2003年,浙江麗水市的一個啤酒小企業已經註冊了“藍色風暴”商標,許可範圍涵蓋可樂、礦泉水及其他飲料。於是,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把百事可樂告上了法庭。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審判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權,須進行賠償,並在媒體上刊登宣告,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2011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帶有“藍色風暴”商標產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行為,賠償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侵犯“藍色風暴”商標的產品。

  【反向混淆為什麼可訴】

  在涉及“反向混淆”的案件中,一方面,侵權者不具備攀附商標權人商譽***搭便車***的主觀惡意,在某些案件中,侵權者甚至都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標涉嫌侵權。另一方面,侵權者憑藉其經濟實力使得其商品更為公眾熟知,消費者不會認為侵權者的商品來源於商標權人,而是認為二者的商品均來源於侵權者,並未增加消費者搜尋商品的成本,某種程度上看,商標權人更像是侵佔了侵權者的商譽。上述特點極易使人認為“反向混淆”是合理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反向混淆是可訴的,因為:

  1、反向混淆貶損了在先商標的市場價值

  2、反向混淆使得商標權人失去了對商標權的控制

  3、反向混淆將限制商標權人開拓新市場的能力

  4、反向混淆使得商標權人的直接經濟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