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包括哪些內容
仲裁協議表明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提交仲裁,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仲裁協議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你對仲裁協議的瞭解有多少?下面就由小編來給大家科普一下仲裁協議包括什麼內容吧!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法定的內容。根據我國《仲裁法》第16條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當事人在表達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個問題: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證明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
2、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不存在當事人被脅迫、欺詐等而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中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仲裁協議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仲裁機構也無法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最主要是要求通過該意思表示,可以得出當事人排除司法管轄而選擇仲裁解決爭議的結論。對這個要求,英國早在1856斯科特訴艾費裡案中就確立了這項判例規則,也就是這個案件的判詞所說的:仲裁協議中必須包含有當事人不尋求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意圖。那麼根據這個要求,我們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約定,比如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這樣一些約定就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確的約定。
4、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級主管部門不能代替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當事人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它解決的是“仲裁什麼”的問題。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只有把訂立於仲裁協議中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同時,仲裁事項也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糾紛的範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範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範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因此仲裁協議應約定仲裁事項。
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應當符合下面兩個條件:
1、仲裁事項具有明確性
即將什麼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該明確,如在供貨合同中,是將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還是因產品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或是因整個供貨合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應在仲裁協議中明確。仲裁機構只解決仲裁事項範圍內的爭議。如當事人約定“就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這一約定就排斥了對因貨物數量問題引起的爭議進行仲裁的可能性。
在具體約定時,對於已經發生的爭議事項,其具體範圍比較明確和具體因而較容易約定;對於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要提交仲裁,應儘量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體事項的限制,採用寬泛的約定,如可以籠統地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這樣有利於仲裁機構全面迅速地審理審理糾紛,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有兩種形式,作用相同。
“仲裁條款”: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在合同內。
“提交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表明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提交仲裁,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仲裁協議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並作為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法律依據。
2、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這已成為各國仲裁立法、國際公約和仲裁實踐所認可的基本準則。
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分別規定了可以仲裁的範圍和不可仲裁的範圍。其中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並不是所以的爭議都屬於可仲裁的事項,下列爭議不屬於仲裁的範圍。
A、涉及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爭議不屬於仲裁的範圍。例如,甲某與乙某就離婚及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仲裁協議,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那麼這個仲裁協議肯定是無效的,因為該仲裁協議約定的事項超出了法定仲裁範圍。又比方講,一個老先生生後留下一棟房子,他的三個子女為繼承之事爭執不下,最後三個人約定讓某仲裁機構來明斷是非,這一約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範圍,因而是無效的。
B、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不屬於可仲裁事項範圍。而應由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許可權等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的爭議等,它涉及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是否合法的問題,這需要有權機的國家機關來判斷,而不應由作為民間機構的仲裁機關來裁決。
C、依法應由行政機構處理的糾紛不屬於仲裁的範圍。對民事糾紛應注意區分是財產糾紛還是侵權糾紛,侵權糾紛中屬於權屬方面的糾紛,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由行政機關專屬管轄,不能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再如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被侵權,按照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只能向專利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機關請求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當事人就上述不屬於仲裁範圍的事項約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