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探視權包括哪些內容
兩夫妻離婚的時候,孩子的撫養權是爭奪的重點,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離婚協議探視權包括的內容,歡迎閱讀。
子女探望權包括的內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為“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
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後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以下是一份離婚協議中的關於子女探視的約定:
雙方婚生女小華***1999年4月3日出生離婚協議書中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週六上午十點到女方處接小華,在次日週日下午六點前將小華送回。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
上面案例中的約定,也可能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問題。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帶孩子出國旅遊,但女方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氣之下利用探視機會將小華帶走,女方即使報警,警署也不好處理,居委會不能起到關鍵作用。如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協議中再約定男方將子女帶出女方所在地的條件和程式,如果一方違反了,自然可以通過相關救濟途徑解決,甚至追究男方的違約責任。
一般而言,在你們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並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10週歲以上,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離婚協議書一式幾份
離婚協議書需要一式三份,雙方各留一份,婚姻登記部門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