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法律系論文範文

  隨著經濟建設的轉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目標的確定,社會對法律的各方面要求逐漸增強。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及防控策略

  摘要:合同是企業發展經營過程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是企業開展一切日常經濟活動謀取利益的關鍵和紐帶,但是企業也會由於合同理由面對很多理由和困擾。合同法律風險是現代企業發展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法律風險。本文主要分析了當前企業較為常見的幾種合同法律風險表現形式,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思路和措施。

  關鍵詞: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風險防控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企業在日常經濟活動過程中,從簽訂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中止經濟合同的整個過程中,因合同主體合法或違法行為,導致結果和合同簽訂預期的目標出現偏離,可能企業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不管企業的規模大小,都會存在合同法律風險,如果沒有引起企業管理者的重視,及時採取相應的規避或化解措施,極易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甚至是無可估量的災難。雖然合同法律風險性較高,危害性較大,但是具有一定的可防、可控性。為了更好地推動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加強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已經成為各大企業經營管理中深思的重點。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有逐年上升的趨勢,研究有效的防控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1.我國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相關介紹

  據相關資料統計,截至2013年底,中央企業向國資委申請出面協調的合同法律糾紛事件總計167起,其中涉及140家中央企業,其中涉案金額間接達500億元,直接金額累計210億元。合同法律糾紛事件涉及範圍以及涉案金額令人觸目驚心。法律風險評估主要以定性分析為主,輔以定量分析,一般主要可分為以下幾個指標,①風險發生可能性:主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風險發生的機率。②影響程度:主要是指一旦發生風險後,對企業營運、監管、聲譽、財務等多方面的影響程度。

  2.關於企業常見的幾種合同法律風險

  2.1簽訂合同風險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法律風險,主要是由於兩方面理由:①並沒有充分做好籤訂準備工作。比如並沒有提前瞭解合同相對方的准入許可、主體資格、履約能力、資信狀況、年檢情況、信用情況、資質證書等相關情況,對相對方的實際情況尚未完全掌握。或者是未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進行認真核對所致。②合同條款內容並不完整,條款的用詞缺乏標準性,雙方約定的內容比較空泛,且極易發生歧義。但是合同並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也沒有進行法律審查,導致合同缺乏全面性,其合法性也受到質疑。

  2.2履行合同存在的風險

  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會由於不可抗力的影響,或者對方違約,導致企業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主要是由於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較低,並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並沒有關注相對方的動態,無法及時發現履行過程中存在的理由而立即採取相應的解決策略,最終導致經濟損失,發生法律糾紛。其次,有的企業對於違約現象並未迅速做出相應的反應,對違約行為追究不力,或者由於未採取正確的處理策略,導致企業蒙受經濟損失。

  2.3缺失證據風險

  在法律面前都需要講求證據,所謂法律證據主要包括合同經濟往來的憑據、函電,合同正本、質檢報告、談判記錄等。企業應該從簽訂合同開始全面收集、整理日常經濟活動的合同資料,做好相關資料的歸檔工作,保留充分的合同證據,做到“防患於未然”。如果日後遇到經濟糾紛,只要有充分的證據,就可以大大提高勝算,避開出現“有理缺據”的被動現象,導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進一步加強企業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措施

  3.1應建立完善、系統的合同管理組織體系

  科學、合理的合同管理組織體系是進一步完善企業合同管理,規避合同法律風險的重要保障。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指出,必須由企業法人以及委託授權代理人代表簽訂才可生效,因此企業應組建一個專門的合同法律管理機構負責,明確分工,明確每一個部門的管理職責及任務,使各部門之間能夠相互協調配合,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機制。同時應嚴格執行按“崗位責任制度”,使每一個崗位員工都各司其職,每件事都有人管,合同工作層層有人抓。如果像對外擔保、企業兼併重組、引進重大技術、購銷等合同涉及的金額較大的情況,應採取特別處理,應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共同稽核批准。

  3.2應建立科學的風險預警機制

  若想真正落實要管理決策,實現預期的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目標,應制定科學的法律風險預警機制。企業應利用現代化先進的合同管理軟體,通過資訊化平臺進行法律風險、經營風險、企業合同財務風險等預警機制,及時發現風險徵兆,快速做出相應的風險防控反應,積極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企業應全面收集和企業行業發展、生產經營相關的資料***包括司法解釋、法律法規等***,應對企業合同法律相關的立法傾向進行跟蹤分析,並且建立資訊資料庫,定時更新,進一步加強對合同法律風險的調控。

  3.3應加強對合同管理全過程的監控力度

  認真、全面觀察落實合同管理制度是達成合同法律風險防控目標的關鍵,應該注重合同的每一個階段和具體細節。在簽訂合同階段,建立一個完善的“合同相對方資信調查明細表”,在簽訂合同之前應逐一落實並簽字負責。應制定一個合同標準文字使其要求和企業實際經營基本一致,儘可能按照標準文字中的內容逐步覆蓋。精心篩選出優質的合作方,能夠長期合作,提高合同履約率,減少合同管理成本。同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同,應由專業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統一負責,主要判定合同的真實性、嚴謹性、合法性、公平性,其中應重點審查合同的合法性,注意合同主體、內容、形式、訂立手續是否違法,若發現理由,應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見以供參考。其次,應加強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若發現理由,應立即報告,並且在一定期限內解決。應對合同糾紛解決情況進行檢查,適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3.4應及時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應客觀評估潛在的合同法律糾紛,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制定一套完善的風險應急處理方案,便於儘早對合同法律風險進行防控。同時,一旦遇到合同法律風險,應立即請求專業法律人員的協助,迅速做出相應的對應反應,明確處理方案,充分準備好相應的法律資料。應進一步優化糾紛的解決措施,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仲裁機構,最後決定是選擇不讓步或讓步,訴訟還是仲裁或者調解,儘可能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

  總之,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雖無可避開,但是有可防可控的措施,企業管理者應加強法律意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做好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合同監控力度,提高執行力度,及時處理法律糾紛,維護企業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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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曹紅程,許恩信,李丹.論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法律風險及防控措施[J].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學報,2013***1***

  篇2

  淺談留守兒童權益保護法律理由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大量的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市,隨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由於父母雙方或一方長期不在身邊,留守兒童的生活缺失監管,引起一系列社會理由。如何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的理由。

  關鍵詞:留守兒童 權益 法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青壯年農民走向城市,出現了一個新的勞動群體——農民工,而隨之也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留守兒童。留守的少年兒童正是身心成長的關鍵時期,卻因為父母長期在外務工,無法得到應有的照顧和正確的引導,從而出現一些心理理由以及認識、價值觀念上的偏差,一些兒童甚至誤入歧途。關注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是一個急待解決的社會理由。

  1.留守兒童群體目前狀況

  所謂留守兒童,是指因父母雙方或一方外出務工而留守在家鄉,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需要其他親人照顧的年齡在14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農村富餘勞動力為了轉變存活狀況向城市轉移,其中大部分為夫妻一同外出,因經濟等各種理由無法將子女帶在身邊,由此引發“留守兒童”的理由。根據權威調查,中國有近6000萬兒童沒有父母陪伴,相當於英國人口的總數。其中57%的留守兒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3%的留守兒童是父母同時外出。留守兒童大多由祖輩或者親屬照顧,由於父母監護教育角色的缺失,對留守兒童的全面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由此引發了一些社會理由不容忽視。

  1.1教育理由

  留守兒童大多是父母一方或者雙方不在身邊,那麼對其教育方面或多或少會有疏忽,而且很大一部分留守兒童是由祖父母或親友照顧,可想而知,對孩子的學習疏於管也沒能力管。加上農村的學校受各方面的侷限,對留守兒童的教育和關愛都不到位,導致一些留守兒童行為出現偏差,從而出現厭學、逃學或輟學現象就不足為奇了。此外,由於父母長期在外,留守兒童正常的情感需求有缺失,極大地影響其身心健康,從而產生心理失衡,甚至出現犯罪的傾向,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

  1.2安全理由

  由於父母長期在外,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缺失,祖輩、親友的隔代監護或臨時監護責任往往落實不力,缺乏防範意識,兒童自身又缺乏防護意識和能力,很容易發生意外事件,例如近幾年發生的幾起溺水事件大多都是留守兒童。更值得憂慮的是,留守兒童往往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標,尤其女性兒童容易遭受性侵害而又不能得到父母的及時救助,極容易產生嚴重的後果。

  1.3社會理由

  留守兒童理由有歷史的理由,它和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有著密切的聯絡。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留守兒童是一個龐大的群體,也是一個弱勢的群體。他們的存活狀況堪憂,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理由。

  2.留守兒童權益存在的法律理由

  兒童時期是人一生中的奠基時期,是身體、心理健康成長的關鍵期,更是一個人接受教育的關鍵期。留守兒童在最需要父母關愛的時期,父母卻遠離了他們,兒童的監護權被委託給其他人,造成留守兒童很多權益的缺失。從法律的角度看,可以發現留守兒童權益存在的理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存活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規定,每個兒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權。我國《憲法》第24條指出,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和健康,並享有醫療康復設施。存活權是每一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留守兒童是未成年人,在他們最需要照顧和關愛的時期,他們的父母雙方或一方卻不在身邊,身心發展都得不到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時,由於安全監管不到位,更容易發生觸電、溺水、車禍等意外事件,嚴重地威脅到留守兒童的存活權利。

  2.2發展權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了兒童享有發展的權利。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發展權。也就是說,兒童都享有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有權享有推動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人只有獲得發展權,才能擺脫與其他動物合為一體的狀態而成為社會上的、法律上的人。留守兒童因為家庭監管不力,學校和社會對他們也缺乏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一部分過早地進入社會,和失足青年混到一起,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嚴重影響了留守兒童的成長與發展。

  2.3受教育權

  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權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是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兒童教育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協作才能更好的完成。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兒童學習的主要場所。留守兒童父母長期在外,隔代監護或臨時監護由於其自身的文化層次大多不高,不能很好地進行家庭教育,因此教育兒童的任務大多丟給了學校和社會。學校和家庭之間又缺乏正常的互動,致使很大一部分留守兒童思想、情感、道德、人格等方面欠缺,學習不被重視,甚至會產生厭學情緒。這些理由的存在,對留守兒童未來的發展產生惡劣的影響。

  2.4受保護權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及關於處於危機、緊急情況下的兒童保護,脫離家庭的兒童保護。在我國,儘管“保護兒童”這一口號耳熟能詳,但對於怎樣具體落實這一口號,缺乏明確的認識和措施,所以兒童的這一項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護。留守兒童處境艱難,沒有父母的守護,經常受到同齡人的欺凌,生活狀況令人心酸,能力得不到發展,這一切都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長。

  3.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理由的策略倡議

  3.1加強立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國已經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包括《婚姻法》、《繼承法》、《義務教育法》、《母嬰保健法》等法律,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的一整套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體系。但是對於留守兒童這一特殊群體,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其應該享有的權利。因此,當務之急是儘快制定和完善保護留守兒童權益的實體法,在法律上確認未成年人的平等發展權,以體現國家保障所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責任。

  3.2改革和完善監護制度

  首先,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教育責任是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作為父母應該切實履行好這個責任,留守兒童的父母也不例外,如果其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責任的,應該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其次,我國的監護制度是以親屬監護為主、組織監護為輔,這就很不利於保護留守兒童的權益,對此,應該改革現有的監護制度,要構建親屬監護責任機制,考慮在相關法律中規定監護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酬勞標準,變監護人義務為權利,以利於其更好的履行監護責任。再次,建立家庭、社會、國家三位一體的監護制度。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資格條件,明確監護人的責任,增強法律的可實施性,最大程度的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

  3.3加強農村經濟建設,轉變不合理的制度

  經濟基礎決定一切。農村經濟的落後,農民生活的貧困以及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戶籍制度,是造成農村留守兒童理由的根本理由。因此要解決理由,首先要大力發展經濟,特別要加強農村經濟建設。我們是農業大國,應該立足農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充分吸納農村的剩餘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從而減少農民向城市轉移,減少留守兒童家庭缺失的理由。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加快改革,在政策上向農業傾斜,轉變城鄉二元結構戶籍體制。戶籍制度得不到解決,那麼留守兒童在教育、醫療等方面的不公平理由依然得不到解決。因此,只有徹底打破多年以來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才能從制度上消除留守兒童進城讀書的障礙,使留守兒童的存活權、教育權切實得到保障。從根本上消除城鄉差距,是解決留守兒童權益保護各種理由的根本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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