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論文代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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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淺析社會保障權的法律
摘要
生存和發展是人在社會中的兩大需要,以保障生存與發展為目標的社會保障權在現代社會基本人權系譜中居於核心地位。我國政府在保障公民社會保障權方面雖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實踐和相關的程序中仍有待於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權制度,以保障公民平等地、實際地享有社會保障權。文章對社會保障權的基本概念,主要內容以及其基本屬性展開一系列論述,同時對社會保障權的法律問題予以研究,涉及瞭如今我國社會保障權的發展狀況以及公民實現社會保障權的障礙,並且對相關的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期推動我國社會保障程序。
關鍵詞
社會保障權;覆蓋範圍;法律問題
一、社會保障權的概念界定
社會保障權作為現代社會成員所共同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關於它的概念的界定言人人殊:“董保華認為:社會保障權是一種積極權利與行政權利的競合,從內容上看是弱勢群體的積極權利;從形式上看是國家的行政權,呈現出兩者的特點……。社會保障權包括多項權利,如勞動權、物質幫助權。”“肖澤晟認為:社會保障權主要包括每個公民都享有維護相當的生活水準權這是社會保障權的核心以及為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而使易受傷害的特定人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者等享有受國家或社會特殊保護的權利。”“張光輝認為:社會保障權主要解決的是公民在生存與發展不能得到保障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同時還應該保障公民的發展權。”以上這些關於社會保障權的概念的界定,都有其合理性,都從不同側面間接反映了社會保障權的真正本質。社會保障權可以保障人的生存和發展,維護人格尊嚴的獨立和完整,而這正是公民擁有社會保障權的主要所在。
二、我國公民社會保障權的發展現狀
一法律保障不健全放眼望去,世界上的每個國家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沒有一個不是事先進行立法的。早在19世紀80年代,德國就由於先後頒佈了三部著名法律而率先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社會保障立法的模範,美國也因於20世紀30年代頒佈了世界上第一部相對比較完整的關於公民社會保障權的成文法典而聞名於世,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當代世界各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中都佔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一直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還尚未出臺任何一部綜合性的規定社會保障權的法律,甚至專門性法規也相當稀少。從地位這個方面來說,在中國的整個法律體系框架結構中,社會保障權法律應該是一個比較重要的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應該區別於其他各個部門法,而應和其他各個部門法一樣,統一由人大制定並通過,而且它的效力應僅僅低於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畢竟它是可以保障公民的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性法律。但是,實際上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卻不是這樣的,它往往是以“規定”、“意見”等形式出臺的。就現存的幾部關於社會保障權方面的法律來說,他雖然是有全國人大制定並通過的,但是它並不是一部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在某種程度上也導致了社會保障立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的嚴重匱乏。
二覆蓋範圍小,分佈不均衡當代國家的社會保障權的覆蓋範圍應當涉及到全體社會成員,但是“據有關資料統計,1998年時,我國享受社會保障的人數僅為2億人,社會保障覆蓋面只達到30%左右。”從多數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來看,我國享有社會保障權的主要是城鎮各種企業的職工,而佔總人口大多數的9億農民卻不能平等地享有各種社會保障權,這不能不說是社會保障立法工作中的一大紕漏。長期以來,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在國有企業、部分集體企業中實施,基本上只有國有企業中的職工才能享有失業保險,保險制度體系把其他的市場主體例如私營企業、個體經濟還有其他一部分企業以及廣大農村這些主體都排除在外。另外,公民的社會保障權也涉及到分佈不均衡的問題。最明顯的就是城鄉間的社會保障發展不均衡。我國是農業大國,大多數人口是農民,但是我國目前出臺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是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可享受的社會保障利益略少。另外就是社會保障群體間發展的不均衡。即便是在同一城市或地區,居民可享有的社會保障利益也存在區別。隨著物價水平的增長,越來越多的人買不起房,而相當一部分人有多套剩餘住房,一樣地,同一個城市裡生活的人,有的人有房不住,有的人要住卻沒房,因此住房保障的問題也愈來愈突出。
三整體保障水平比較低在我國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公民所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障權的水平也漸漸得到提升。一方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遍提高。通過有關部門的認真測算、精心組織和加強資金排程,養老金保障繼續向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傾斜,順利完成了企業退休人員及辦養老金的調整工作,並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月人均退休養老金逐年增加,新型農村互助醫療籌資水準提高,大病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增加。然後,低保標準和失業保險標準以及工傷保險標準逐步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日常生活有了較好的保障。然而,就整個國家而言,現實的社會保障水平仍然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潮流,尤其是當今時代的人口老齡化趨勢比較嚴重,各項社會保障措施還不能達到較高的水平。
三、改善我國公民社會保障權的途徑
一健全社會保障權體系的制度框架首先,必須要按照我國簽訂的人權保護的公約和其他一些約定,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一方面,務必要將基礎性權利在憲法中加以規定;另一方面,社會救助權、社會優撫權、社會福利權在憲法中也沒有涉及,因此,要在憲法中將這些權利完整地體現出來,徹底落實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其次,“制定社會保障權的基本法律,國家應將分散的社會保障法律應綜合並儘可能彙集起來,法律應當用最清楚的合理的語言來起草”,儘可能快速地制定包括保險法、救濟法還有福利法等法律的成文法典《社會保障法》。健全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制度,必須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保證。只有儘可能快地制定並且完善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樣才能增強社會保障體制的規範性和穩定性。如今我們國家只有《社會保險法》,那要在這個基礎上,繼續研究養老、企業年金、醫療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失業、工傷、養育等方面的保險條例也要進一步完善,這樣才能增強社會保障的穩定性和永久性。然後,在執法方面,我們要加強對執法過程的有力監督,不斷完善執法體系,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最後,健全並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制,糾正一些有法不依的現象,對於那些用人單位不依法為職工投保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給予嚴厲的制裁和懲罰。
二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是不平衡的,特別突出的問題是對三類群體的覆蓋率比較低。第一個群體,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第二個群體,是進城務工農民和被徵地農民。第三個群體,是農民。”其實,由於社會生活條件、各方面因素的不同,城鄉社會的社會保障肯定會有所區別,但是無論這種區別有多大,國家和社會都不會置任何一方於不顧。因此,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於目前已經定型的城鎮社會保障模式,再結合不同的社會保障的專案內容,吸納更多的社會群體,如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職工比非國家單位的職工得到更多的保障,事實上,無論是國有職工或者非國有職工,都不應該受到歧視,每個人的社會保障權應該得到平等的保護。二是根據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的現實需要,切實建立規模更大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民也能平等地享受。
三提高社會保障權的全民保障水平首先,關於如何提高社會保障權的整體水平,國家和社會的財政投入自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要聯絡社會上各個方面的資金投入,再加上國家的補助,穩步提高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權水平,尤其是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失業工傷方面的保障待遇水平。其次,對於眾多企業退休人員,應當建立一個相當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制度,小幅度地慢慢提升,以此來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保障水準;對於城鎮居民,國家和社會應增加公民的基本醫療保險,擴大新型農村互助醫療的財政補助;逐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尤其是失業、工傷保險待遇;還要不斷地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進行擴大,不斷充實全國的社會保障基金,進而使全社會的保障水平得到一個整體的提高。另外,我們應該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資金來源渠道,那就必須要研究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體制,進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那麼對於這個體制的監督同時也要加以認真對待,對於各個方面的投資運營水平也要適當提高,並且要儘量努力確保基金的安全。最後,比現在社會經濟發展還要快速的可能就是當今時代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了,為此必然要防患於未然,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使其能夠可持續發展,對老齡人的各個專案的社會待遇水平加以提升。國家或者社會應建立相應的老齡人養老金調整機制,對於老年人看病的問題,可以提高相應的看病報銷比例或者開展門診統籌等,落實老年人基本養老保險。同樣地,失業和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也要不斷提高,職工、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三套醫療保險制度在報銷比例方面還是有一定差距的,為此也要提出一些建設性的意見來縮小其差距。提高城鄉間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努力縮小城鄉間的差距。因此,提高養老、醫療、低保、失業以及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水平,是促進我國的社會保障歷程的一大關鍵。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社會保障權既是現代社會的基本人權、一種典型的社會權,同時又是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憲法性權利。社會保障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它的狀況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存、發展和解放,體現著人類的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發展程序。從全世界的視角來看,現代社會公民無不支援社會保障權的發展。“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世界上的很多人口都沒有得到充分的社會保障,農村與城鎮的社會保障差別過大,這些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問題要求國家承擔應盡的義務,使越來越多的現代社會公民享有社會保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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