剎車失靈乘客跳車身亡屬於第三者責任嗎
第三者責任的全稱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第三者責任的相關法律知識。
剎車失靈乘客跳車身亡不屬於第三者責任
【案情】
行駛中的貨車剎車失靈,副駕駛座上的乘客周某為避險跳車,不料倒地受傷後不幸身亡。
【判決】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司機李某擔全責,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範圍內賠償1萬元,由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某物流公司、掛靠人***實際車主***郭某、司機李某連帶賠償57萬餘元。
2015年1月22日15時,李某駕駛一輛中型自卸貨車搭乘周某從廣西上思縣南屏鄉運載速生桉木駛往縣城,當行至某岔路時,由於李某駕駛的貨車制動效能不良,剎車失靈致使駕駛遇險,周某見狀從副駕駛座跳車避險,倒地受傷後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李某已賠償周某家屬喪葬費2.5萬元,其他費用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此事故中存在過錯行為,但受害人周某在車輛剎車失靈致交通事故即將發生時跳車觸地死亡系避險過當行為,亦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判定李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周某自擔30%的民事責任。郭某作為該涉案貨車的實際車主,聘請李某駕駛該車,應與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物流公司作為該貨車的被掛靠人,其應與掛靠人郭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周某在事故發生時屬“車上人員”,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
經核算,受害人周某家屬的經濟損失共計585273.5元。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範圍內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7000元;物流公司、郭某、李某連帶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399791.45元;李某賠償受害人家屬精神撫慰金1萬元;剩餘的30%民事賠償責任由周某家屬承擔。
周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稱周某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但事故發生時其已處於保險車輛之下,應認定為“第三者”。一審判決確定李某承擔70%的民事責任不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故請求改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12萬元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支付20萬元,不足部分316464.7元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連帶賠償。
被上訴人保險公司辯稱,周某是車上人員,在該車發生險情時跳車,倒地後沒有遭到本車的碰撞或碾軋,不應當認定為“第三者”。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李某沒有對其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上道路行駛前進行安全技術性能的檢查,未盡到妥善的注意和維修義務,從而引起險情,周某選擇跳車避險,其行為是基於普通理性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脅的緊急情況下的合理選擇,屬於緊急避險,且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周某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李某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時,周某從副駕駛座跳下車,屬於非正常下車,其下車後並未被肇事車輛碰撞、碾軋,其仍屬車上人員身份,不應認定其為“第三者”,即不屬於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賠償範圍的理賠物件。
故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車上責任險***乘客***範圍內賠償1萬元,超出保險限額部分575273.5元由物流公司、郭某、李某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