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

  分支機構,是整體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在經營業務、經營方針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總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通常是一個獨立的會計個體。你對分支機構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分支機構的相關法律知識。

  分支機構的法律責任

  就我國公司法而言,子公司一般是指母公司出資設立的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一般來說母公司在子公司都擁有相當一部分股權,有很強的控制力,但是子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我們稱為"絕對控股";如果母公司控股比例在所有股東中最高但又不超過50%,我們稱為"相對控股"。

  與子公司相對應,我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由於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作為民事活動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的法律意義也大相徑庭。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設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都是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範圍以內的活動。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責任公司或xxx股份有限公 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因此,我們業務活動中只要注意一下對方的執照就能弄清其法律地位。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子公司的資產狀況決定了其清償能力;但就分公司而言,除了其自身資產外,其設立公司的全部資產也可以承擔清償責任。

  子公司由於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追究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資 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 告要求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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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機構與銷售代理處的區別

  銷售代理處

  1.銷售代理處通常只陳列樣品以供客戶挑選,其本身沒有商品存貨,也不經 營商品購銷業務。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廠商購進商品。2.客戶來代理處看樣訂貨後,代理處即將購貨定單轉交公司總部,由公司總部決定客戶能否享受賒銷及其賒銷額度,並由公司總部直接向客戶交貨,應收帳款也由公司總部登記入帳並負責催收。

  3.銷售代理處內需設定定額備用金,由公司總部撥款以應付日常開支,將近用完時向公司總部報銷補足,除此之外,代理處不經辦其他現金收支業務。

  分支機構

  1.分支機構通常擁有完備的商品存貨,除了向公司總部進貨之外, 也可以自行向其他廠商購進商品。

  2.客戶訂貨後,由分支機構自行決定客戶能否享受賒銷及其賒銷額度並由分支機構直接向客戶交貨,賒銷商品引起的應收帳款也由分支機構登記入帳並負責催收。

  3.分支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戶,收到的銷貨款存入銀行,發生的營業費用由分支機構開具支票直接支付。

  不同特點

  由於分支機構與銷售代理處在組織上和管理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它們在會計上的不同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