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海上拖航中產生的賠償責任

  海上拖航是一種運輸方式,在海上拖航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各種情況,天災人禍之類的原因,造成承拖方、被拖方或者第三方的人身財產等受到損害,那麼該如何劃分承拖方和被拖方,或者三者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呢?下面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承拖方與被拖方之間的責任劃分

  當拖航合同中沒有上述關於責任劃分的條款時,應當按照各國法律的規定來確定,通常有指揮原則和過失原則兩種劃分方法。

  指揮原則,是指由負責指揮拖航作業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指揮拖航作業的可以是承拖方,也可以是被拖方。負責指揮的一方如能證明本人或其受僱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則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過失原則,指對於被拖方或承拖方在海上拖航過程中遭受的損害以過失為基礎來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海商法》第162條規定,在海上拖航過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損失,由一方的過失造成的,有過失的一方應當負賠償責任;由雙方過失造成的,各方按照過失程度的比例負賠償責任。

  二、承拖方、被拖方與第三方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在海上拖航過程中造成第三者的損害,例如,拖輪或被拖物碰撞他船,造成他船的損害,承拖方和被拖方的賠償責任按侵權行為的責任原則確定。《海商法》第 163條規定,在海上拖航過程中,由於承拖方或被拖方的過失,造成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三、承拖方的免責事由

  在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承拖方的免責事由視為任意性規範,鼓勵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無相關約定時,才適用法律規定。

  在國際上所通行的拖航格式合同中,對於承拖方能否享受過失免責的規定不盡相同,如日本航運交易所的承包式拖航合同和中國拖輪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規定,對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即使是由於拖船所有人或拖船船員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員的***包括引航員的***的過失,或由於拖航裝置的潛在缺陷所致,均由被拖方承擔責任。

  四、我國海商法關於承拖方免責的規定

  《海商法》第158、159條規定,起拖前或拖航中,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海商法》第162條規定,經承拖方證明,被拖方的損失是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承拖方不負賠償責任:***1***拖輪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僱人、代理人在駕駛拖輪或管理拖輪中的過夫的;***2***的拖輪在海上救助人命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時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