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

  你聽說過多式聯運合同嗎?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多式聯運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多式聯運承運人及合同的訂立方式

  所謂多式聯運承運人,又稱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與旅客或者託運人訂立多式聯運合同,並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合同,對全程運輸負責,享有承運人權利、承擔承運人義務的人。

  多式聯運承運人不僅是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也是對全程運輸負責的承運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託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參加多式聯運的承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參加聯運各區段的具體承運人。多式聯運承運人負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這是他與各區段具體承運人的主要區別所在。


  實踐中,多式聯運合同的訂立主要有兩種方式:

  1.託運人或旅客與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經營人訂立合同

  在此情況下,先是由託運人或者旅客與經營多式聯運業務的經營人訂立承攬運輸合同,聯運經營人為合同的承攬運輸人***也即多式聯運承運人***一方,託運人或旅客為合同的另一方。

  然後,聯運經營人與各承運人簽訂運輸協議。在這種情形下,聯運經營人以自己的名義與託運人或旅客簽訂運輸合同,承擔全程運輸,而實際上經營人於承攬運輸任務後再將運輸任務交由其他承運人完成。但託運人或旅客僅與聯運經營人直接發生運輸合同關係,而與實際承運人並不直接發生合同關係。

  因此,聯運經營人處於一般運輸合同的承運人的地位,享受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聯運經營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關係,則依其相互間的協議而定。

  2.託運人或旅客與第一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在此種情況下,各個承運人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託運人或旅客為另一方當事人。各個承運人雖均為聯運合同的當事人,但只有第一承運人代表其他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旅客簽訂運輸合同,其他承運人並不參與訂立合同。第一承運人則為聯運承運人。

  ***二***承運人之間責任的約定

  《合同法》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多式聯運合同在簽訂時,一般應明確各個換裝港***站***及貨物交接辦法或各區段承運人的責任。至於承運人之間的責任,一般先由多式聯運承運人與各區段承運人來協議約定,然後在運輸合同中加以明確。

  但是,聯運承運人與各區段承運人之間就其責任的約定,不得影響或者減少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約定聯運承運人僅對某一區段運輸負責,而不對全程運輸負責的,該約定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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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徵

  除具有一般運輸合同的特徵外,多式聯運合同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為兩人以上

  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為兩人以上,若僅為一人,則不為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雖為兩人以上,但聯運合同只是一個合同,而不是數個運輸合同的組合。

  相互銜接的不同的運輸方式承運

  承運人雖為二人以上,但各承運人是以同一運輸工具完成運輸任務的,也不屬於聯運。聯運合同的承運人一方須以不同的運輸工具承運,例如鐵路與公路聯運、鐵路與水路聯運、公路與水路聯運、鐵路與航空聯運,以及三種或三種以上運輸方式的聯運。如果擁有同一運輸工具的數個承運人運輸同一貨物或旅客,則屬於單式聯運,不屬於多式聯運。

  一次交費並使用同一運輸憑證

  在多式聯運中,貨物由一承運人轉交另一承運人運輸或者旅客由一種運輸工具換乘另一種運輸工具時,不需另行交費和辦理託運手續或購票。

  由上可見,多式聯運可以減少運輸的中間環節,有利於加快運輸速度,提高運輸效率。多式聯運一般實行“一次託運,一次收費,一票到底,全程負責”的“一條龍”服務的綜合性運輸,有獨特的優越性,極大地方便了旅客和貨主,對發展運輸橫向聯絡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