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集體合同的條例

  從勞動關係產生的歷史我們看到了勞動法誕生的歷史使命,而對現代勞動關係的解析也使弱者理念成為勞動法必然的選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選派代表進行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進行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並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協商代表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簡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式產生並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對等,一般為三至十人,並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徵求職工意見後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派。

  用人單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者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協商代表擔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可以委託本單位以外的有關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參加協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協商代表產生後,應當在集體協商前在本單位公佈。

  第十二條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十三條 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加集體協商,真實反映本方意願,維護合法利益;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佈協商情況並徵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及時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

  ***六***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集體協商雙方應當避免採取過激行為。協商代表有義務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十五條 集體協商雙方均可以更換本方的協商代表。協商代表的更換應當按照代表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十七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更職工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變更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並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八條 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協商代表本人要求順延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其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

  第十九條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 集體協商內容

  第二十條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內容,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定額;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補充保險和福利;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規章制度;

  ***十一***職工就業保障;

  ***十二***集體合同期限;

  ***十三***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六***履行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制度;

  ***十七***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勞動報酬協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資水平及調整辦法;

  ***二***工資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資基數、病假工資、休假工資等特殊情況的工資支付;

  ***四***其他分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