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衛生法的概述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你對我國的衛生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衛生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一、衛生法的概念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衛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屬於特殊行政法。
衛生法這一行政法法律部門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以及與上述法律法規相應的一系列配套規定。
二、衛生法的基層含義
通過上述衛生法的定義和內容,可以看出衛生法包括以下基層含義:
***一***衛生法是國內法,基於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上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的衛生事業與管理也有著極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
因此,衛生法不是一般國際社會所工人的國際法,而是由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憲法為依據所制定的適用於本國的法律規範。作為國內法,衛生法不具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公認。
***二***衛生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係的法律規範。
從衛生法所調控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會關係主要有:
1、調整國家中央與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許可權和分工關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2、調整政府與醫療機構的關係。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設定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3、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係即醫患關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洩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調整政府與從業人員的關係。例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培訓。”等等。
5、調整政府與藥品藥械經營企業的關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條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併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等等。
***三***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係。
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徵的衛生行政關係。在這一關係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一個必要條件。
一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
另一方面,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其行為就具有某種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式。
當然,衛生行政法也給予衛生行政關係的其他主體一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活動權利與活動的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
***四***衛生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作為衛生法,國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這一武器來控制和杜絕傳染性疾病和不利於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國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維護國家衛生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場化”歧途;再次,是通過立法,使有關部門能夠在發生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時,有法可依、組織協調、工作有序,以及時、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後,是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國家衛生法律法規,維護國家衛生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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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的作用
一方面,國家必須加強立法活動,這是我國加入WTO後保證衛生行政行為符合WTO規則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適應國際形式、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另一方面,國家通過衛生立法,可以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其作用主要表現在:
第一,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每一成員國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式,與WTO協定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這一規定,我們可以認為是WTO規則對各成員國法律制度內容上的原則性要求。因此,國家以《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對成員國的法律制度的原則性要求為依據,通過立法程式制定一系列衛生法律法規,就使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與WTO規則要求相適應,從而保證自己國家的衛生法律法規符合國際法。
第二,為我國的衛生事業營造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
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在實行以法治國。既然是以法治國,那麼首先是應當讓社會“有法可依”。要做到“有法可依”,就首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為人們營造完善的法制環境,否則,以法治國就無從談起。正是基於此,我國才加強衛生方面的立法;而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又可使人們有法可依;而只有法可依,才能要求人們有法必依,也才能對違法者追究責任即實現“違法必究”。這樣,國家就可以通過衛生立法,建立起以衛生法律法規為龍頭、以部門規章為必要補充、以政策作臨時調整的衛生法律體系,從而保障我國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