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離職前懷孕了能撤銷解除合同嗎

  女職工離職前懷孕了,能否撤銷與用人單位協商的解除勞動關係呢?經過仲裁委的裁決,不支援女職工請求撤銷協商解除合同書,恢復勞動關係,這是為什麼呢?接下來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2013年12月31日,王某與某外資企業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5年6月23日,該企業提出變更王某的工作地點,同時表示,如同意變更,直接到新工作地工作;不同意變更,則協商解除合同。王某因剛剛結婚,且家在本市,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於是與單位簽訂了協商解除合同書,約定於2015年8月31日解除勞動關係。8月8日,王某發現自己懷孕。19日,王某通過***告知單位自己懷孕的事實,要求撤銷協商解除合同書,單位拒絕。后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撤銷協商解除合同書,恢復勞動關係。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王某與外資企業經過協商自願簽訂解除合同書,是其真實意願表示,王某應當知道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且雙方在簽訂協商解除合同書時對王某懷孕的事實並不知情,王某在簽訂協商解除合同書後發現懷孕系對自身客觀情況判斷有誤,故解除勞動關係協議對其具有約束力。另外,雖然法律對孕期女職工作了特別的保護性規定,禁止用人單位隨意解除、終止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但並未排除用人單位與孕期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綜上,仲裁委裁決:駁回王某的申訴請求。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對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做出了保護,也規定了她們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