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不辭而別能否視為自動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對於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並有各自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式。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工不辭而別不能視為自動解除合同

  案件簡介

  2012年3月,劉先生從老家臨沂來到開發區某電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2016年2月1日,按照公司統一安排,劉先生收拾行李回老家過春節。公司規定2月16日是職工上班的時間,但劉先生遲遲沒來報到。公司人事部多次電話聯絡,劉先生的電話卻一直處於關機狀態。無奈之下,公司只好另行招聘保安人員。

  對於劉先生長期沒有返崗上班的事實,公司認定其已主動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於是將其除了名。今年3月22日,劉先生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案件處理

  通過組織雙方調解,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了解了此案情況,並向電子公司解釋了有關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雙方協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方式。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除了雙方有明確約定等特殊情況外,職工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而企業如果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要受到很多限制。

  電子公司與劉先生的勞動爭議,是由劉先生違反勞動紀律引起的,企業認為這屬於無故長期曠工,雙方的勞動關係等於自動解除了。但實際上,劉先生從未通知公司自己要辭職,不能將其曠工行為理解為雙方勞動關係自動結束。因此,電子公司稱劉先生的行為屬於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在法律上不成立。經過仲裁庭的解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電子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向劉先生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延伸思考

  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告誡用人單位,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對存在曠工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的職工,企業只有在解除合同的程式上合法,且職工違紀違規的事實確實無疑,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才有法律效力,企業對這樣的職工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了。

  一般而言,當員工不辭而別後,企業應按照職工先前確認的家庭住址郵寄送達《催告函》,要求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以曠工達到一定天數,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義務,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避免了違法解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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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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