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怎麼辦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股東代表訴訟的相關法律知識。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方法
1、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股東在履行完前置程式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起訴侵害方:
***1***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2***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上述股東可以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3***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到哪個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條只列舉規定了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特殊地域管轄,對於股東代表訴訟案件,我國新《民事訴訟法》未專門規定管轄規定,理論界與實務界觀點亦不統一。有的人認為,股東代表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有的人認為,股東派生訴訟訴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權,故應按照實際的合同類糾紛或者侵權類糾紛的管轄原則來確定案件法院的管轄問題。
對於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管轄問題應根據案由來確定,對於“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由,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6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立法原意,本著便於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效率,宜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對於其他案由的股東代表訴訟的案件管轄問題,則宜按第二種觀點處理。
3、如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根據侵犯人身份的不同與具體情況的不同,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有以下幾種程式:
***1***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程式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確保責任者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作了如下規定:
A、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B、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的程式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式,依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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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特徵
股東代表訴訟由股東行使
股東代表訴訟是基於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權利而傳來的,由股東行使的。因此,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並無掛鉤,股東只是作為股東身份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而已。
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並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不同的國家對該制度有不同的限制,其旨在防止某些惡意的股東進行濫訴,如前文所述,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 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法院判決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作為名義上的訴訟方,股東沒有任何資格、 權利和 權益。也就是說原告股東不能取得任何權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於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徵,這說明股東只是代表訴訟的過程而已。
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
股東代表訴訟發生在其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也就是說,若公司不採取訴訟手段進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發生公司權益受損失之情形。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而怠於行使的情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如前文所述有三種情況:為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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