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識別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而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你對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識別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方法

  一、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的特徵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其罪過形式有以下特徵:

  1、犯罪主體的心理態度,在認識上因素上,是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上,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發生或者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發生而實施了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

  犯罪主體對自己所實施的疏忽大意行為主觀上是一種過失的心理態度;對自己所實施的輕信能夠避免的犯罪行為是故意的心理態度;但對自己犯罪行為發生的犯罪結果不論是疏忽大意過失犯罪行為發生的犯罪結果還是過於自信故意犯罪行為發生的犯罪結果,都是過失的心理態度。

  即是說,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的特徵是:犯罪主體對自己犯罪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簡稱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

  2、對犯罪行為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主體對犯罪行為,在認識因素上,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在意志因素上,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而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心理態度。

  其中對疏忽大意沒有預見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對輕信能夠避免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因此,過失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主觀上既可能是過失,也可能是故意的。但是,過失犯罪主體不論對其過失犯罪行為還是故意犯罪行為所發生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都是過失心理態度,簡稱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

  3、對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在認識因素上,是應當預見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發生犯罪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犯罪結果發生而沒有避免發生的過失心理態度;在意志因素上,不論是疏忽大意過失行為所發生的犯罪結果,還是過於自信故意行為所發生的犯罪結果,都是不希望、不放任的過失心理態度。

  因此,過失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過失犯罪行為或者故意犯罪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都是過失心理態度,簡稱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

  根據前面三點的描述,過失犯罪的罪過形式的特徵是犯罪主體主觀上既可以是過失的心理態度,也可以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對犯罪行為既可以是過失的心理態度,也可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對犯罪結果是過失心理態度。其顯著的特徵,是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

  二、故意犯罪的罪過形式特徵

  根據我國刑法的第14條規定,故意犯罪的罪過形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犯罪心理態度。

  故意犯罪的罪過形式有以下特徵:

  1、犯罪主體的心理態度,在認識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的故意心理態度;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發生的故意心理態度。不論明知是“必然”還是“可能”發生這種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也不論是“希望”還是“放任”這種危害社會犯罪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都是故意的心理態度。

  因此,故意犯罪主體在主觀上,不論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或者行為發生的犯罪結果都是故意的心理態度。故意犯罪主體的這種故意的心理態度,簡稱犯罪主體主觀上是故意的。

  2、對犯罪行為的心理態度,犯罪主體在認識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犯罪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的故意心理態度;在意志因素上,是明知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犯罪結果還去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故意心理態度。

  因此,故意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故意的心理態度,簡稱對犯罪行為是故意的。

  3、對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主體在認識因素上,是明知犯罪結果必然或者可能發生的故意心理態度;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故意心理態度。因此,故意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故意犯罪行為發生的犯罪結果是故意的心理態度,簡稱對犯罪結果是故意的。

  由上述對故意犯罪的犯罪主體、犯罪行為、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分析可見:故意犯罪的罪過形式特徵是犯罪主體主觀上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對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也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其顯著特徵,是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故意的心理態度。

  三、過失罪過形式與故意罪過形式的區別標誌

  過失罪過形式的顯著特徵,是由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的過失心理態度所決定的,不論犯罪主體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的心理態度,也不論對犯罪行為是過失心理態度還是故意心理態度,只要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可以構成過失犯罪。

  故意罪過形式的顯著特徵,是犯罪主體主觀上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對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也都是故意的心理態度,才可以構成故意犯罪。

  如果犯罪主體主觀上是故意心理態度,對犯罪行為是故意的,但對其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所發生的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不是故意罪過形式而是過失罪過形式,可以構成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故意犯罪。相比較,過失罪過形式與故意罪過形式的根本區別,是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不同。

  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其罪過形式是過失的,可以構成過失犯罪;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其罪過形式是故意的,可以構成故意犯罪。

  過失罪過形式與故意罪過形式的區別決定了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根本區別。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根本區分標準,是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的心理態度不同。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可以構成故意犯罪;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過失的心理態度,可以構成過失犯罪。因此,區分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標準,是犯罪主體對犯罪結果是過失還是故意的不同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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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犯罪的基本內容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採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結果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