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有哪些常見的型別

  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吸收犯的相關法律知識。

  吸收犯的常見型別

  ①侵犯著作權***盜版***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爾後又銷售侵權複製品的,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盜版勢必要銷售,盜版的行為犯了一個罪,銷售行為也犯了一個罪,銷售行為是結果行為,此時不數罪併罰,根據最高法的解釋,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②假冒註冊商標,爾後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按照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③偽造貨幣並使用的,可理解為吸收犯。類似的如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的,以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這也理解為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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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犯的定義

  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

  ① 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 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牽連犯不實行數罪併罰是因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吸收犯是數行為卻不實行數罪併罰,是因為這些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牽連關係。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

  ② 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誌。也有人認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為“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或所犯之罪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當然可得之結果”

  ③ 這種觀點雖給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這是其值得肯定之處,但對於什麼樣的方法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麼樣的結果為“當然可得之結果”,缺乏判斷標準。雖然有人主張以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去判斷一罪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結果。

  ④ 學界普遍認為,吸收犯分為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如入室搶劫,必須要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進行;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如偽造增值稅發票後又偽造配套的印章,當然不可能分為偽造發票罪和偽造印章罪兩罪實行數罪併罰;吸收當然結果的犯罪,比如製造槍支後持有槍支,持有是製造的必然結果。

  傳統的吸收犯與牽連犯確實有許多交叉之處。然而,這裡,我們所說的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是指牽連犯與狹義吸收犯的區別。

  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

  牽連犯與吸收犯都具有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而且它們之間都具有一定的聯絡,並且都是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於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間仍具有質的區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說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說,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物件,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物件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物件;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物件。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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