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中必須重視告知義務的重要性

  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你知道告知義務有多重要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告知義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仲裁案件無外乎是加班工資,勞資糾紛之類的最多。因此,在此分享某一個案件,也給各位提個醒,勞動人事管理中必須重視履行告知義務和儲存相關證據。


  案件簡介:

  某品牌服裝代理公司於今年二月份招了一批員工,員工報到第二天,公司在員工宿舍區告示欄貼出告示,要求新員工三日之內必須到人事部簽訂勞動合同。三日後,這批員工的大部分都簽了,就剩四位沒簽,公司人事部也就電話告知這四位員工,但是不知何原因,這四位員工均未簽訂勞動合同,後來因為公司業務繁忙,人事部也就忘了,這樣一拖就是三個月,今年六月,公司才發現這一問題,於是找這四名員工簽訂合同,但因為待遇問題雙方發生爭議,於是這四名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案件分析:類似這樣的案子很多,據我的當事人事後反映,這四名員工本來就是惡意不籤合同的,但是苦於拿不出證據。唯一的證據是公司其他員工的證詞,看到了公司要求籤合同的告示,但那四名員工有沒有收到通知,那就不得而知了。

  現實中,很多公司都還停留在採用貼貼告示,發個郵件或打個電話等傳統的傳達方式來送達公司重要通知,殊不知,萬一引起法律糾紛,這些告示、電話或郵件不僅不利於儲存,其作為證據的效力也有待商酌。

  因此,強烈建議公司常用的通知一定得書面通知,並且由相關人士親自簽名確認,至少具體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設計《告知書》,將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製成《告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讓勞動者簽署並妥善儲存以防日後產生糾紛作證據備用。

  二、公司規章制度的學習和簽收。用人單位可通過如下方式公示規章制度或將規章制度告知勞動者:

  一是將規章制度編印成冊,讓勞動者簽收;

  二是組織勞動者培訓學習,讓勞動者簽字;

  三是簽訂勞動合同時,讓勞動者閱讀規章制度並簽字確認;

  四是在單位公告欄公告、或單位網站公示、或通過***發給勞動者閱讀,並讓勞動者閱後簽字確認。為了減少糾紛,建議儘量讓勞動者閱讀後簽字確認

  三、有兩個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一是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書面通知;

  二是當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必須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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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係的實質

  一、勞動是一種結合關係

  因為從勞動關係的主體上說,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為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僱主***。勞動關係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始終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這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勞務關係的本質特徵,後者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為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係或者加工承攬關係等。

  二、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

  勞動關係一旦形成,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係是建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係建立後,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係。

  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通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並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係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為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為特徵的管理關係。而勞務關係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從屬性。

  三、勞動關係是人身關係

  由於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係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係。但是,由於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係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為內容的財產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