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常用的判定專利侵權的方法

  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佔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

  對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法院基本上採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a:確定被控侵權產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應技術特徵。也就是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應的分解。

  b: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麼。根據專利法第59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因此,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我們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唯一依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所謂獨立權利要求,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徵。

       
        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它的結構由前序和特徵兩部分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可用下式來表示:前序特徵+特徵特徵=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所謂從屬權利要求,是指記載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專利權人用來維護專利權不被無效掉。因此,專利侵權判定中所說的權利要求,就是指獨立權利要求,而不是從屬權利要求。為了方便比較,通常要把獨立權利要求分解成若干個相對獨立的必要技術特徵。這個過程,就是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解釋權利要求的法定檔案是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當然,專利文件等也是解釋權利要求的重要參考檔案。

  c:將經過分解後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比較的結果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完全相同。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也為a、b、c,二者的關係可以表示為:abc=abc,那麼我們就認為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全面覆蓋了被控侵權產品,或者說被控侵權產品完全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這種情形的專利侵權是標準的、不折不扣的專利侵權,有的人將其稱之為"字面侵權"。

  ***2***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不完全相同。即: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為a'、b'、c',那麼此時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abc與a'b'c'之間具有實質性的區別,二者的關係可以表示為:abc1a'b'c';另一種是abc與a'b'c'之間的區別是非實質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換,二者的關係可以表示為:'。對於第一種情況,我們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不成立;對於後一種情況,我們則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的等同物替換,被控侵權產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這就是專利侵權判定中所常說的等同原則。

  ***3***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多於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為a、b,二者的關係可以表示為:abc<ab,那麼我們一般認為專利侵權不成立,因為此時被控侵權產品缺少了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例如,被控侵權產品所缺少的特徵恰恰被認定為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術特徵的情況下,即通常所說的"多餘指定",才有可能認定專利侵權成立。關於多餘指定原則的適用問題,我將在下面作為一個專門的問題進行介紹。

  ***4***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多於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即:假如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為a、b、c,而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為a、b、c、d,二者的關係可以表示為:abcd>abc,那麼我們也認為專利侵權成立。此時,被控侵權產品和專利之間的關係很可能就是基本專利和從屬專利之間的關係,從屬專利權人未經基本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基本專利權人的基本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也構成專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