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手續是怎樣的

  你聽說過危險貨物嗎?危險貨物通常泛指對人們生命財產有危害的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的相關法律知識。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手續

  我國為加強對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保障生產、人身和運輸安全,擴大出口,對《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範圍內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實行檢驗制度。

  1.主管機關

  各地商檢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工作,並辦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效能鑑定和使用鑑定。

  2.包裝容器的生產檢驗

  生產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工廠,要向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生產廠必須按《國際危規》的要求,組織危險貨物包裝的生產,建立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裝置,加強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工作。

  生產廠在包裝容器生產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商檢機構申請效能鑑定。申請時應該提供包裝容器的產品標準、工藝規程和廠檢結果,在商檢機構定期鑑定的週期內,生產廠如需改變產品標準和加工工藝,應及時向商檢機構重新申請鑑定。生產廠生產的包裝容器,必須鑄印或標明經商檢機構批准的生產廠代號及批號。對效能穩定,並能完全達到《國際危規》要求的包裝容器,生產廠可向商檢機構申請商檢標誌。

  3.包裝容器的使用檢驗

  危險貨物生產廠使用包裝容器,應逐批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使用鑑定。申請時應寫明出口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類別等。危險貨物生產廠,憑商檢機構出具的包裝容器效能鑑定證書,並按《國際危規》要求使用包裝容器。

  對國外商人自備的包裝容器,如附有效能鑑定證書,證明符合《國際危規》要求者,可據以使用。塑料容器或內塗料容器盛裝液體危險貨物時,危險貨物生產廠必須取得化學性質相容性試驗結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4.危險貨物的包裝鑑定

  商檢機構憑申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鑑定,簽發鑑定證書。鑑定專案為:效能鑑定和使用鑑定。商檢機構辦理包裝鑑定,根據不同條件和需要,採取逐批檢驗、定期檢驗和不定期抽驗等不同方式。商檢機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鑑定,收取合理的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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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 包裝結構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和與擬裝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留有正常運輸過程中最高溫度所需的足夠膨脹餘位。易燃液體容器應至少留有5%空隙。

  3、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有害蒸氣及易潮解或遇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或進入雜質水分,排出的氣體不致造成危險或汙染。其它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密封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衝擊,振動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擬裝物發生反應,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 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粘附所裝物質和其它有害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