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有什麼特徵
你聽說過最高額抵押嗎?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以及《擔保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最高額抵押的相關法律知識。
最高額抵押的特徵
***一***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
設定抵押時,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約定抵押財產擔保的最高債許可權額,無論將來實際發生的債權如何增減變動,抵押權人只能在最高債權額範圍內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實際發生的債權超過最高限額的,以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不及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
***二***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
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時,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典型的擔保將來債權的抵押權。這裡的“將來債權”,是指設定抵押時尚未發生,在抵押期問將要發生的債權。
***三***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額不確定。
設定最高額抵押權時,債權尚未發生,為擔保將來債權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確定擔保的最高數額,在此額度內對債權擔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棟房產為抵押財產,與銀行乙簽訂一份擔保最高3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以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的履行。
***四***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問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這裡講的一定期間,不僅指債權發生的期間,更是指抵押權擔保的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所發生的債權次數不確定,且接連發生。
這裡講的對一定期問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是指在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某一確定期間內連續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如最高債權額為300萬元,擔保期間為一年,那麼,在一年之內,無論發生多少次債權,只要債權總額不超過300萬元,這些債權都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根據本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是對將要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那麼,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能否被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內呢?
對這一問題,在本法起草過程中,多數意見認為,最高額抵押權的本質特徵不在於其所擔保的債權為將來的債權,而在於所擔保的債權為不特定債權,且具有最高限額。
因此.只要最終實際發生的債權總額不超過雙方約定的最高債權額,即使該債權發生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也應當被允許增補到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內。
而且是否將已經存在的債權轉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只要雙方協商同意,法律應當允許。物權法採納了這一意見,規定:“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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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種類
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2]。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於質押。
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型別實為各種擔保型別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型別實為各種擔保型別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