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房屋拆遷活動有哪些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並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你對房屋拆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合法的房屋拆遷活動

  哪些拆遷活動不合法?房屋拆遷活動是否合法,涉及到對方方面面內容的考察。在這些內容中,拆遷許可證是一項非常直觀、非常關鍵的內容。如果拆遷許可證違法,那麼拆遷活動是違法的,應當中止,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也可以認定為無效。可以說,是牽一髮而動全身。依據很多個案提煉出的共同點,拆遷許可證常有的三類違法點如下:

  首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材料審查不嚴。

  開發商或者別的單位要想成為合法的拆遷人,就要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五項材料:

  ①建設專案批准檔案;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④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這些材料,只有在五項材料均具備、真實的情況下才能核發拆遷許可證。不過現實情況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為開發商大開方便之門,讓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備任何材料的開發商輕輕鬆鬆就拿到了拆遷許可證。可想而知,這樣的拆遷許可證是違法的。

  其次,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物件不當。

  依照法律規定,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一般包括城鄉建設局、房屋管理局、政府單獨成立的獨立於建設局的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隸屬於建設局的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四類。不過實踐中經常會有區級政府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構成頒發主體的違法。

  與頒發主體對應的另一種違法情形是頒發物件的不當。拆遷許可證的持有人,也就是拆遷人,應當是擁有專案許可、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許可的單位。

  在實際中,在同一建設專案中擁有專案許可、規劃許可和土地使用權許可的主體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註明的主體不一致的現象並不少見,這種現象的產生在我國有一定的社會背景,但卻是違反拆遷許可制度的。

  再者,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本身內容錯誤。

  拆遷許可證本身記載的內容比較簡單,只包括拆遷人、拆遷專案、拆遷面積、拆遷期限等幾項內容。不過在實踐中,房屋拆遷許可證各種事項填寫不當,甚至是面積不明、四至不清的現象經常發生。

  遇到這種情況,一方面可以考慮是否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失誤,另一方面則可以考慮是拆遷專案行政違法的其中一種變現,並可以由此尋找更多的違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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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遷的形式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