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賬戶等於公司借款嗎

  借款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你對借用賬戶與公司借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借用賬戶與公司借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借用賬戶不等於公司借款

  案情簡介

  黃某***化名***是河北某油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與石家莊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謝某***化名***是朋友關係。2012年12月10日,謝某找到黃某,稱公司擴大生產,要添置裝置需要臨時週轉資金,從黃某處借款250萬元。

  當天,黃某分兩次向貿易公司轉款250萬元。謝某寫下收據,約定借款期限為10天。後來,謝某以各種理由不償還借款。經黃某催要,謝某償還了部分借款本息,剩餘213萬多元本金及利息一直未還。為此,黃某訴至石家莊橋西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謝某、貿易公司共同償還借款。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後,因當事人不服上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同年9月17日,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謝某辯稱,原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該筆借款是貿易公司的借款,自己只是擔保人。截至黃某起訴時,已經歸還本息160萬多元。貿易公司一方稱,同意謝某的答辯意見,本案借款系公司借款。

  說法: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謝某向黃某出具《借款憑證》,保證人處由貿易公司加蓋公章。同年7月18日,謝某將前妻張某所有的捷豹汽車過戶給黃某。謝某稱該車抵頂100萬元,黃某稱抵頂40萬元。根據購車發票和專業評估機構的評估,該車價格為39萬多元,法院認可黃某抵頂40萬元的主張。

  之後,謝某分三次又償還40萬元,同年9月21日,謝某向黃某出具《借條》,寫明借款213萬多元,承諾同年10月31日前分兩次付清,若不能如期還清,本人自願以其名下財產償還。同日,謝某出具了《借款擔保承諾書》。2013年9月22日,謝某又償還40萬元。

  法院認為,因謝某本人向黃某出具借條,且借款憑證寫明借款人為謝某,貿易公司在保證人處加蓋公章,黃某對此認可,並依約出借款項。應認定借款人為謝某。雖然黃某將款項轉到貿易公司賬戶,但不能以此推定:黃某將款項借給了貿易公司,貿易公司依約應承擔保證責任。

  謝某於2013年9月21日出具新的《借條》,次日又償還40萬元,故謝某尚欠黃某本金173萬多元。雙方約定月息4.5%,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雙方約定還款時間為2013年10月31日,故利息應從2013年11月1日起算。

  綜上,依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一審法院於2014年9月26日作出判決:被告謝某償還原告黃某本金173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被告某貿易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雙方未上訴,判決生效。

  律師意見

  在民間借貸中,通過公司賬戶轉款並不少見。但是,借用公司賬戶轉款,不是必然等於公司利用了該款項。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人們對法人制度不甚瞭解,不能正確區分法人與法定代表人。通俗地說,法人是法律擬製的人,不是現實存在的、具體的自然人,法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或公司。企業運營雖然離不開自然人,但是,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企業***也不能劃等號,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為未必全由法人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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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業用來維持正常的 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或為抵償項全力而向銀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等外單位借入的、還款期限在一年以下或者一年的一個經營週期內的各種借款。

  短期借款分類

  工商企業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經營週轉借款、臨時借款、結算借款、 票據貼現借款、 賣方信貸、預購定金借款和專項儲備借款等。

  短期借款分類說明

  1、經營週轉借款:亦稱生產週轉借款或商品週轉借款。企業因 流動資金不能滿足正常生產經營需要,而向銀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辦理該項借款時,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向銀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計劃,經銀行核定後,在借款計劃指人根據借款 借據辦理借款。

  2、臨時借款:企業因季節性和臨時性客觀原因,正常週轉的資金不能滿足需要,超過生產週轉或商品週轉 款額 劃入的短期借款。臨時借款實行“逐筆核貸”的辦法, 借款期限一般為3至6個,按規定用途使用,並按核算期限歸還。

  3、結算借款:在採用 託收承付 結算方式辦理銷售貨款結算的情況下,企業為解決商品發出後至收到託收貨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資金而借入的款項。企業在發貨後的規定期間***一般為3天,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7天***內向 銀行託收的,可申請 託收承付結算借款。借款 金額通常按 託收金額和商定的折扣率進行計算,大致相當於發出商品銷售成本加代墊 運雜費。企業的貨款收回後,銀行將自行扣回其借款。

  4、 票據貼現借款:持有 銀行承兌匯票或 商業承兌匯票的, 發生經營週轉困難時,申請飄揚貼現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如現借款額一般是飄揚的 票面金額扣除 貼現息後的金額,貼現借款的 利息即為 票據貼現息,由銀行辦理 貼現時先進扣除。

  5、 賣方信貸:產品列入國家計劃,質量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經批准採取 分期收款銷售引起生產經營獎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分期收款銷售引起 生產經營獎金不足而向銀行申請取得的借款。這種借款應按貨款收回的進度分次歸還,期限一般為1至2年。

  6、預購定金借款: 商業企業為收購農副產品發放預購定金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這種借款按國家規定的品種和批准的計劃標發放,實行專戶管理, 借款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

  7、專項儲備借款:商業批發企業國家批准儲備商品而向銀行借入的款項。這種借款必須實行 專款專用, 借款期限根據批准的儲備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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