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銀行籤借貸合同要注意什麼問題
你知道借貸合同嗎?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負責歸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的合同。那麼與銀行簽訂借貸合同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借貸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與銀行籤借貸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什麼是銀行借貸合同
銀行借貸合同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貸與人的借款合同,又稱為貸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貸合同,它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借用人***又稱貸款人、借款人***之間關於銀行或金融機構將貨幣出借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於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銀行借貸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借款合同原則上採用書面形式,這有利於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資金交易安全。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一般為格式條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所屬經濟行業、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來確定,銀行應根據相應的貸款方面的會計科目來確定借款的種類。
2、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貸款的範圍和內容。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條款。借款人必須如實申報借款用途,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專款專用,不得違背合同約定挪作他用。
3、借款金額是指借貸的貨幣數量。
4、貸款利率應根據貸款的種類、用途、數量、期限的不同劃分不同的利率檔次,一般採用月利率表示。
5、借款期限是借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借款期限根據借款種類和借款用途來確定。
6、還款資金來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於歸還貸款的資金取得渠道。
7、還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運用何種結算方式將貸款歸還貸款人
還款方式常採用定期利息、到期還本、定期計息、分期還本、利隨本清等方式。無淪何種方式,都必須在合同中註明,如果是分期償還還要明確每次償還的貸款金額和具體時間。
8、擔保條款
銀行根據不同擔保方式制定不同的擔保合同。
9、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借貸合同違約責任怎麼承擔
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都屬違約行為,貸款方有權加收罰息,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停止發放新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取得銀行的同意,同時銀行按規定減計利息。
因貸款人的責任而未按期提供貸款的,也是違約的,銀行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違約金金額=延期發放貸款的貸款餘額*延期天數*規定的加罰息率。
綜上所述,借款人在簽訂銀行貸款的借款合同時,除了要提前瞭解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相關知識之外,還要仔細閱讀借款合同的具體款項。
四、簽訂銀行借貸合同注意事項
1、注意銀行是否按時足額發放貸款
銀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存在著遲延發放貸款和不足額發放貸款的現象。尤其是在先簽合同後審批的情況下更容易出現此類問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2、注意銀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在發放貸款時,如果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將剩餘款項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是貸了一部分的本金,卻是按照全部的本金來收取利息。按照《合同法》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要注意銀行借貸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3、注意銀行有權中止合同但要滿足一定條件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在未發放貸款或發放了部分貸款時,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償還債務能力的情形時,銀行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在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暫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當注意,必須要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停止發放貸款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一是通知義務,即將停止發放貸款的事實、理由及時告訴借款人;
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即繼續按約發放貸款。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銀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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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的特徵
①屬於要物合同***實踐合同***。除當事人協議外,在出借人把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才能發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准的借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自簽訂時起成立。
②屬於單務合同,借貸合同成立後,只有借用人單方面承擔償還的義務。出借人則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權利,而不負對待給付的義務。
但對於有償的借貸,如標的物有瑕疵,出借人應另換無瑕疵的物,借用人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一般認為,出借人對故意隱瞞實物的瑕疵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③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借貸合同的目的,在以貨幣或實物供對方消費或處分,使借用人通過借用合同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出借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標的物亦限於貨幣和其他代替物,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因此它與借用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以特定物為標的,且不移轉所有權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