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權刑事賠償有哪些申請條件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是一種絕對權。你對人身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人身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侵犯人身權刑事賠償的申請條件

  實質要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公民申請刑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在實踐中,絕大多數賠償請求人是在刑事訴訟程式終結之後才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一般也要求賠償請求人提交司法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或者無罪判決書,才受理賠償申請。


  形式要件:對賠償請求人而言,則要依據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文書,提出賠償申請才能獲得受理。

  《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內涵與外延進行明確,將6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1、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2、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4、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30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5、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30日,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6、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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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權的法律特徵

  一、人身權是一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

  通常情況下,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讓與他人,即不得買賣﹑轉移﹑贈與或繼承。

  二、人身權是一種沒有直接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因此人身權不能用金錢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觀念對其作出評價。但這並不意味著人身權與財產沒有任何關係。事實上,人身權與財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絡,它往往是財產關係發生的依據併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

  三、人身權是一種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民事主體在自己的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依法自行保護或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人身權是一種支配權,其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自主行使該權利,而無須他人的協助。如自然人對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可直接進行支配,並且在支配這些權利時不需要特定的義務人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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