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明的特殊性是什麼
你知道刑事訴訟證明嗎?刑事訴訟證明,是指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運用依法收集的證據,為確定案件中某些待證事實所進行的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刑事訴訟證明的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證明的特殊性
刑事訴訟證明首先是人們主觀對客觀發生的社會事件一種認識活動,刑事訴訟證明的特殊性決定,認知的結果只能達到相對真實,而非客觀真實。
***一***證明主體的特殊性
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刑事訴訟證明的主體是特定的,由司法機關、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構成,主體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具有無限發展的認識能力,那種認為只要司法人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重視調查研究,收集證據,就完全有可能掌握對查明案情有意義的一切事實的觀點是不切實際的。
其次,訴訟主體本身主觀能力有侷限性,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普遍的訴訟當事人,都是基於其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從事證明活動,必然受到其感受能力、記憶能力、理解能力、表達能力等主觀因素的限制。
最後,訴訟證明主體受訴訟利益的影響。由於訴訟證明主體特別是訴訟當事人與案件處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證明主體在訴訟證明中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有可能只陳述對自己有利或對對方不利的案件事實,公訴人在法庭舉證時一般只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無罪辯解經常一字不提。這些特殊性會造成訴訟證明的結論與案件客觀事實之間的巨大差異。
***二***刑事訴訟證明時空和資源的限制性
訴訟證明受到嚴格的訴訟地域管轄和法定期限的限制,訴訟證明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內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完成證明活動或根據已有的證據無法得出明確的證明結果,但案件不能無限制地拖延下去,被告人也不能無限制地處於羈押或被調查的狀態。另外司法資源也是有限的,司法機關不可能為尋求某一案件的絕對真實而不惜血本,這就決定了訴訟證明只能達到一種近似的、相對的真實。
***三***刑事訴訟證明客體的特殊性
刑事訴訟證明的客體是特定主體在過去實施的某一種犯罪事實,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兩個方面,對於客觀事實可以通過證據加以認識,但罪犯的主體意識在其發展歷程中是轉瞬即逝、一去不復返的,即使是相同的人,也不可能重現其曾有過的主觀意識,訴訟證明必然是相對真實的。
***四***刑事訴訟證明方法的特殊性
刑事訴訟證明是一種回溯的歷史證明,訴訟證明的物件是已經發生過的刑事案件,司法人員只能通過收集、審查、運用證據按照經驗法則與邏輯法則以推理方式對案件事實加以再現,才能完成訴訟證明,在證明方法上也只能達到一種接近客觀事實的相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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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主要特徵
1.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係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此有所瞭解。
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許可權為考察重點。
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援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根據第12條規定,審判階段是確定公民有罪的必經階段。因此,審判程式一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學理上的通說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統稱為“訴訟主體”,而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稱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82條第4項的規定裡將前述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稱為“訴訟參與人”。上述三個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不可混淆。
最廣泛意義上的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係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
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徵。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訴訟案件的流轉程式一直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關心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