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型別有哪些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也有一些工程型別是不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下面看看有哪些工程型別是不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吧!

  不需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型別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小型專案的範圍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2.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工程。

  對文物保護的修繕問題,由文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無需向建委申請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工程。

  由於此類工程的緊迫性,不可能先申報後施工。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4.臨時性建築。

  這裡所說的臨時性建築,必須是在被許可的施工工程範圍內的臨時性建築,例如:施工區內的工人宿舍、材料倉庫等臨時建築。不在規劃許可範圍內,或被許可施工範圍內的臨時性建築,應當向當地所屬房管局申報批准後建設,未申報批准的臨時建築屬於違章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工程。

  因軍用房屋建設,涉及到嚴格的保密事宜,屬於軍隊內部的管理範圍,不應有地方建委管理。

  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此類專案多屬於國家投資的大型專案,此類專案投資和規模大,有些跨越多省地域,例如:高速公路、鐵路、水利工程建設等。在開工前已經經過了多年的論證、審批等手續。無需再申領施工許可證。法律依據為:《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中的第三項。

  施工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按建設工程專案實行一項一辦。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到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項日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五***招標工作已完成,施工單位己確定;

  ***六***建設單位已委託建設監理或建設單位建設工理機構資格己審定,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項回經理已確定;

  ***七***資金、物資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八***按規定已在統計部門辦理了統計登記手續;

  ***九***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的工程範圍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建築工程在開工前都要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由於小型建築工程具有投資少、建設規模小、施工相對來說比較簡單等特點,沒有必要都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際上也管不過來。因此,本法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個限額,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按照這一款的規定,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的建築工程,在施工開始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項內容:***1***建築施工許可證必須在開工日期之前領取。根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專案或單項工程設計檔案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準,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建設單位未依法在開工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便開工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2***建築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的。這裡所說的“建設單位”,是指投資進行該項工程建設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即該項建築工程的“業主”。***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機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該項職責,對經審查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批准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可以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是建設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准予開工的檔案。為了避免出現同一項建築工程的開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多頭重複審批的現象,本條規定對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至於哪些建築工程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開工報告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則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向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專案法人已經確定,專案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審查核定和批覆,專案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專案總體網路計劃已經編制完成,專案主體工程的施工單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專案法人與專案設計單位已簽訂供圖協議,專案徵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專案建設所需大型、專用裝置或材料已作出計劃安排等等,這些同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