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的性質是什麼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你對驅逐出境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驅逐出境的相關法律知識。

  驅逐出境的性質

  在我國,不但刑法規定有驅逐出境,而且行政法也規定有驅逐出境。

  1985年頒佈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0條規定:“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處罰。”

  1994年修訂的《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0條規定: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由此產生下面一個問題:驅逐出境是刑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

  第一種觀點認為,驅逐出境是一種刑罰方法。按照《刑法》第35條的規定,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這完全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並且它只能由人民法院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所以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種觀點認為,驅逐出境既不在《刑法》第33條規定的主刑之中,也不在《刑法》第34條規定的附加刑之列,並且它既可以由法院判處,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命令宣佈,所以,驅逐出境不是刑罰,而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種觀點認為,驅逐出境既是一種刑罰方法,又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當驅逐出境由人民法院判決時,它是一種刑罰方法。因為根據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概念,可以認為驅逐出境是一種對外國人的特殊的刑罰。但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驅逐出境可以作為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命令宣佈。因此,驅逐出境不僅是一種法院宣判的刑罰方法,而且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一般認為,作為刑罰的驅逐出境與作為行政措施的驅逐出境有著原則區別:

  ***1***處罰的性質和適用的物件不同。刑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種刑事處罰,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驅逐出境,是一種行政處罰方法,適用於違反入境出境管理的外國人。

  ***2***主管機關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作為附加刑的驅逐出境,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處;而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則由地方公安機關依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相關規定,報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決定。

  ***3***執行的時間不同。人民法院判決的驅逐出境,獨立適用時,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時,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驅逐出境,在公安部作出決定後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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