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你知道仲裁裁決嗎?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根據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仲裁裁決的相關法律知識。

  執行仲裁裁決需要滿足的條件

  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有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國內仲裁裁決和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國內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具體由哪一級別的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一般說來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各高階人民法院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照各高階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辦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

  申請執行書應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被申請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事實和依據、需要執行的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及所在地、被申請執行人的經濟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另外,申請執行人還應當提交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以及人民法院認為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因申請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上述期限,從仲裁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仲裁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如果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申請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因此,當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未在裁決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法執行有效的仲裁裁決,既是人民法院的權力,也是人民法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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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理由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後,應當及時按照仲裁裁決予以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後,裁定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國內仲裁而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確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並將此我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再審。就該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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